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五十七)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 –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 – Government) 美國的「獨立宣言」(1776.7.4)─「非殖民化人民自決宣言」(Declaration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for Decolonization),開啟人類近代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四十七年後,門羅總統(James Monroe)宣布:美洲大陸不再是歐洲強權的未來殖民標的。稱之「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 1823.12.2)。使得拉丁美洲脫離西班牙的殖民隸屬,並帶動整個美洲大陸的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 一九一八年,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提出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1918.1.8),「非殖民化」成為國際法原則─人民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People Self – Determination)。一次戰後,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19.1.25 – 1946.4.20)設置託管(Mandate)機制,協助德國,鄂圖曼帝國的殖民地,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獨立。 一九四一年,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Roosevelt)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1941.8.14),揭示「非殖民化」或「人民自決原則」的法理─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Peoples’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而此法理,其基礎就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 英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the Great Britain)、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世界最大殖民主。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七八三年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隸屬,全世界反殖民化先行者。兩國政治領袖,基於自然權利,再度攜手並肩,共同對抗軸心國(Axis)─德國納粹、利大意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粉碎軸心國以武力征服世界的野心,讓「強權即公理」的世界秩序,走入歷史。 大西洋憲章就是「現代普世非殖民化」的先聲─「反對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二次戰後,在大西洋憲章的引導下,聯合國得以在王道精神─Republicanism,自由與不可剝奪權利、多數尊重少數與捨暴力就說服力等原則,取代「國聯」,承擔保障人類自然權利(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人的尊嚴與價值)與維持世界和平的重責大任。 「王道、Republicanism」取代「強權即公理」。 普世非殖民化是人權基礎,也是聯合國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而其大會通過1514、1541號決議案,成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承擔「普世非殖民化」任務。 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China),其前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以其殖民主(大清帝國)的繼承人自居,異口同聲,對於台灣澎湖,主張大清帝國的殖民主權利,equitable Claims? 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澎湖的殖民主權利,早依馬關條約(1895)讓與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張,能成立?或俱有任何說服力? 菲律賓在一九四六年獨立,不回歸老殖民主西班牙。波多黎各、關島將在明年(2012年)先後舉行人民自決公投,選擇:一.獨立。二.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三.以主權獨立國家,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參考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附則六。),就沒有回歸西班牙老殖民主的選項。 雖然,西班牙在一八九八年依「巴黎條約」,讓與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予美國。 「巴黎條約」隨著「普世非殖民化」而自動失效,波多黎各、關島人民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其自然權利。同理,馬關條約失效,台灣人民就當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自然權利。 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皆是「強權即公理」的產物,能不走入歷史?王道、Republicanism才是公理的守護者!世界才有真正和平! 中國聲稱和平崛起,捨「霸道」就「王道」,拋棄「強權即公理」的叢林法則,始有說服力! 但願中國,能共同承擔聯合國普世非殖民化的責任,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去殖民化以達到完全自治。 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構成侵略,破壞和平、違反國際法,能不共鑒! 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A.N.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P.105﹞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六)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美國獨立戰爭,從內戰(civil war, 1775.4-1778)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 1778~1782.10),終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783.9.3)而結束。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與國際社會亦正式承認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為主權獨立國家(Independent Sovereign State or Nation)。 北美洲英國移民,以不可阻撓的人民自決行動,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解除彼此互涉的政治關聯(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達到完全自治(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獲得獨立平等的國際政治地位,創下人類近代史「去殖民化移民者國家」( Decolonized Settlers State or Nation)的先例。而且,美國獨立運動較光榮革命更進一步,以「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更換政府,建立新政府與新國家。而其唯一依據,就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是天賦的,不是君王的恩賜,不是相互同意締結社會契約而獲得,更不是任何法律所創設。 英國的光榮革命、美國的獨立運動,加上法國的大革命,使得自然權利成為人類新文明,其道德、法律的衡準與原理,故而,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說道:「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隷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之前提」(See A. 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P.15) 懷德海所謂「自由與平等」,即自然權利的平等天賦,不分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年齡或政治制度。(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北美十三州制憲代表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的憲法會議議決通過美國憲法。經由各州議會「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於一七八八年九月十三日,達到法定批准州數,而正式生效。 故而,此「憲法」表徵洛克所稱的「社會契約」,表達「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 該憲法明文規定政府的權責,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俾免侵犯人民的權利。而政府由立法、行政及司法三部門而組成,三權分立,用為權力制衡,防止獨裁暴政(Tyranny)。 聯邦立法權力(Legislative Power)由國會(The Congress)執掌,國會由參院(Senate)和眾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參院代表「州」,眾院代表「人民」,參、眾議員由公民定期改選之。 聯邦行政權力(Executive Power)由總統(The President)執掌,總統並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四年一任,由公民選舉之,其計票方式,因各州主權獨立,故依選舉人(Electors)之得票數為準。一九五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定總統任期不超過兩任。回歸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所建立的慣例。 聯邦司法權力(Judicial Power)由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執掌,並專責憲法的解釋。 聯邦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院同意而任命之,終身職。 美國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堅定其「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不渝信念,謹以憲法鞏固之。故而,美國堪作「自由民主」社會的表率。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25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五)-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基於「主權在民」原理,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不可能與不得擁有殖民地的「主權」(Sovereignty)。而且,據於「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原理,「殖民統治」(Colonial Governance)的正當性、合法性(Justification, Legitimacy),自始欠缺。 「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等原理,就近代政治理論可言,可追溯及洛克(John Locke)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與「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概念。 每個人天賦自然權利。 為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故而,人民和平、相互同意,締結「社會契約」,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完整保留「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而建立政府,組織政治社會,永遠保障所有人的自然權利。 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乃不可剝奪與不可讓渡。 政府受讓人民(主權者)依社會契約而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力,此權力稱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s),係信託權力(Trusted Powers)。一旦政府違反保障人民(生命、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的義務,違背社會契約的目的,構成「手段害目的」的情事,人民得撤回其權力的信託,解除信託關係,更換政府或另行建立新政府。 故而,政府的權力,不是來自「上天」,而是,不可置疑,直接來自人民。故而,每個人是主權者(Sovereign),人民就是政治社會或政治實體(Political Society or Political Entity)的主權者。主權在民(People Sovereignty; Popular Sovereignty),即此之謂。而此政治社會或政治實體是否稱為「國家」(Nation or State),已無關宏旨。 「天與之、民與之,天受之、民受之」,諸天命說者,能違逆「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主權者)同意」原理? 洛克將「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原理,以自然權利的天賦、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核心價值與基理(Postulate),演繹其「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而1688年英國的「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1688)乃「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的範例。 八十八年後,大英帝國的北美洲殖民地「屬民」(Subject)─ 北美洲英國「移民」(Settlers)),即以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為核心價值與基理,發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7.4),揭示「主權在民」與「統治基於被統治者(人民)同意」等原理,宣布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隷屬(Subjugation; Subjection),揭開近代「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Movements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for Decolonization)的序幕。(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洛克的「自然權利」等同牛頓(Isaac Newton)的「萬有引力」(Gravity)。前者呈現自然法,建構人類理性社會秩序,後者呈現自然法則,形構天體秩序。 啟蒙世紀以”R”與”N “,分別代表此等最高價值。”R”,Reason,其核心價值就是自然權利。”N”,Nature,其核心價值就是「萬有引力」。此兩核心價值,引導人類走向新時代,告別舊時代。 人類的未來,就在開發啟發所有”Inherence”(內在)。自然權利與萬引力皆是內在的(Innate),而其開發、啟發,亦在人的內在理性,故而,啟蒙世紀,亦稱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 又,美國「獨立宣言」所稱的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有別於洛克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使自然權利概念走向目的論的價值世界,得以「自由」括概此等不可剝奪權利。後來,康德以其超驗哲學(Transcendentalism)或批判哲學(Critical Philosophy),將「自由」提昇到絶對價值領域,建構其目的王國。誠為啟蒙運動的後續啟蒙。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20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五)-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簽定,宣告同盟國對日戰爭乃至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雖然,前蘇聯、波蘭、捷克未簽字,中國未與會。 因此,美國等同盟國在和約生效前,即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前,應結束其對於日本本土、屬地、殖民地的軍事佔領。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ROC Government in exile)並未退出台灣、澎湖的軍事佔領。反而,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夕(台北時間1952.04.28即舊金山時間1952.04.27),即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生效前,由美國主導中日和約的簽定。美國欲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接替日本對於台、澎的殖民主地位?以殖民統治延續軍事佔領? 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原日本台、澎屬民,一律視為中華民國國民,隷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加上一九四九年二百萬以上中國人移入(避難)台灣、澎湖,殖民統治機制堅強建立,台灣、澎湖不就是不折不扣的殖民地。其殖民主是美國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Either … or … 或both,難以區分,故而,台灣地位未定,因為殖民主難區分?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而不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Sovereignty),為什麼? 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對於殖民地没有「主權」。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亦如是。殖民主對於殖民地的統治,皆非基於同意原理,因此,没有主權者託付的正當政治權力。豈有任何「主權」可做讓與或放棄。 人民是主權者(Sovereign)。故謂主權在民(People Sovereignty or Popular Sovereignty)。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即主權(Sovereignty),經常被剝奪。故而,主權的剝奪,並非事實不能,而是道德不能。任何剶奪皆欠缺道德正當性。 剝奪人的「自由」,不取得(事實不能與道德不能)該人的「自由」,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主權),絶不取得人民的「主權」,而作讓與或放棄。故而,日本無論在舊金山和約或中日和約,不聲明「放棄」其「未曾擁有的台灣、澎湖主權」,也因此,日本亦不可能「讓與」台灣、澎湖的「主權」。 日本聲明放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就是威爾遜總統十四點原則的第五點原則,其所提的”equitable claims”,衡平利益請求權,不涉「主權」。 麥帥(Gen. Douglas MacArhtur)結束同盟國對於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前,代表同盟國,依據「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樂見所有日本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聲明二),頒給日本人民一部憲法。揭示「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日本人民才是日本的主權者(Sovereign),日本皇室象徵日本的主權與精神。 「朕即國家,朕即法律」,不知是否從此走入日本歷史?不予置評。但是,卻走入台灣! 蔣介石手握一本中華民國憲法! 誰與爭鋒?能不所向披靡!? 的確,美國人權威超神,蔣介石一經其加持, 炫耀如是,而,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為之掩蓋! 大西洋憲章在太平洋竟有不適應症! 或美國人真有盲點?!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五)-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台灣是次殖民地? 美國政府一再向「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申明:維持現狀。美國不贊成台灣獨立。 美國政府依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作上述申明? 美國政府是「台灣當局」的Superior Power? 「台灣關係法」是「台灣」的Superior Law?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向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提出警告:不得維持現況!否則視為「台獨」! 中國政府依據「反國家分裂法」(2005.03.14),作上述警告? 中國政府是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的 Supreme Power? 「反國家分裂法」是 Chinese Taipei 的 Supreme Law? 台灣不是次殖民地? 台灣當局對於美國政府的申明,作出回應:不獨、不統、不武。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對於中國政府的警告,如何回應? 「兩岸互不否認對方的治權。」 ── Chinese Peking Authority 統治大陸,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統治台灣。大陸和台灣的統治,構成一個中國。 亦即,一個中國,各自分別,由中國共產黨表達其統治權於大陸,由中國國民黨表達其統治權於台灣。 如此,一個中國的各自分別統治,既符合一中原則,亦符合一中各表的詮釋。 中國政府,即 “Chinese Peking Authority”,明確表示,台灣是中國的「一省」。 兩岸中國人,在「存同去異」的辯證結果,台灣很快會「去殖民化」(Decolonized),去除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與美國政府的殖民統治!?台灣不再是次殖民地! 台灣會追隨香港的腳步,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聯合國界定的「自治區」(Self-Governing Territory)?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去除英國(British Empire)的殖民統治,成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其過程,並未引用聯合國1514、1541號決議案。但聯合國將香港與波多黎各同列「自治區名單」(List of 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因此,「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二十四賢,將準據波多黎各的成案,知會中國政府,儘速完成必要措施,以便利香港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之權利,並依循聯合國大會1541號決議案所界定的三項途徑,達到「完全自治」。 若然,台灣人民可以安心期待,不久未來,台灣人民將在聯合國監督下,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權! 基此,台灣人不樂見,陳雲林等的到來,「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必須降下。雖然,此等「旗幟」的升起,從未得到台灣人的同意。 尤其,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把「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當作海盜的「骷髏旗」,自己充當海盜頭目,豈不落入「竊佔」的口實! Taiwan Authority 或 Chinese Taipei Authority 的任何正當權力(或稱治權),皆係源自台灣主權者的付託──基於同意原理,不待友好或敵對國家的承認。故而,扮演海盜行徑,已違背權力付託原則。 台灣人民的主權者地位,不用任何承認。而在主權之上,不容存在任何「殖民主」。故而,台灣不跟;隨香港! 「六三三」過後,就是七月四號,就看台灣人如何展現「獨立」精神!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六月只有三十天,絶對没有六月三十三號。 There is no June thirty-three, absolutely! 陶醉於” 633”美夢的芸芸眾生,可能一覺醒來,已是 七月四日 。 七月四日, “July Fourth” 没什麼特別。可是AIT將告訴台灣人,那是美國獨立紀念日 (Independence Day),也順便告訴台灣人,Dr. Sun Yat-sen 是美國公民(American Citizen),擁有夏威夷出生證明。 Dr. Sun Yat-sen 是誰? 你們的國父! 我們是台灣人! 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Dr. Sun Yat-sen 認為中國是次殖民地,恥於做大清帝國的「屬民」(Subject),所以寜作美國公民(Citizen or Sovereign)。 但美國是列強之一! 美國向列強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使得「中國」免於被瓜分,Dr. Sun才有獨立運動的空間! 美國人對於中國有 “Civilizing Mission”? 的確,美國人除傳播上帝的福音外,並傳遞自由的信息: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1776). Dr. Sun Yat-sen 自承”革命尚未成功”,能不繼續擁有美國國籍? 而,中華民國永遠第一夫人,擁有US公民資格,就不令人訝異! 依照 Dr. Sun 的「革命原理」,凡中華民國的領導人,能不擁有美國國籍? 而且,自動失效的,會是中華民國國籍,不會是美國國籍。因此,不致於發生「忠誠衝突」問題! 中華民國己不存在── Castle in Spain! 台灣國仍待建立! Loyalty to whom? 忠於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堅持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台灣國才能誕生! 從” 633”醒來,不要又被” 644”! July Fourth 的精神,才是台灣的新生命──獨立的精神!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09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五十四)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Decolonization)and UNGA Resolution 1541(Full Self-Government) Dr. Sun Yat-Sen 認為中國是次殖民地(Sub-Colony)。大清帝國是中國的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而英、法、帝俄、日本等列強,是大清帝國的殖民主(Colonial Powers)。 列強在中國,藉由條約,得到領土的割讓、租借,並享有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的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見英清五口通商條約第十二條,一八四三。英清天津條約。美清望廈條約。) 美國在一九○○年,由其國務卿John Hay 向列強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中國始免於被瓜分。 Dr. Sun 所領導的人民自決運動-所謂「國民革命」(National Revolution),訴求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獨立運動,即旨在「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 中國在上世紀的兩次人民自決運動-國民革命(1911)與人民革命(People Revolution, 1949),是否已完全去殖民化? 從周恩來的輝煌外交生涯,可以得到「完全去殖民化」的肯定答案。 周恩來在ㄧ九五五年,不計生命安危,參加第一屆亞非會議(即萬隆會議)。與第三世界國家,共同聲明:譴責ㄧ切形式的殖民主義。 而該會議,由廖文毅所領導的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亦以觀察員身分與會。可見中國共產黨亦贊成台灣的去殖民化與獨立。 萬隆會議之後,第三世界的聯合國七十七會員,甚至主導聯合國大會在ㄧ九六○年通過1514及1541號決議案。前者即「非殖民化宣言」。後者界定殖民地的完全自治途徑。成為世界上,兩盞「去殖民化」的明燈。 半世紀後,中國竟以殖民主身分,並與美國競爭唯一殖民主地位,向台灣當局,行使殖民主權力,令人訝異!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大清帝國的真正繼承人,中華民國只是其代理人?(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三)-4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舊金山和約同樣對於朝鮮人民,作出「缺席判決」。該條約第二條第一項如是宣判:「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放棄對於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鬰陵島等島嶼,其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Article 2, Section (a))。 朝鮮人感謝日本人?誰提出此問題?Nonsense!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翌日,李承晚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且,全朝鮮人民悍拒「四國五年託管計劃」。 一九四八年,朝鮮半島以北緯三十八度線為界。以北,成立: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即北韓。以南,成立:The Republic of Korea, 即南韓。 而舊金山和約尚未出爐。 舊金山和約對於朝鮮人民而言,的確是「缺席判決」,追認「既成事實」,但完全符合「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朝鮮人可以對其不予置評。而,對於日本的附和,朝鮮人會領情?究竟,「以德報怨」,非「儒家之道」!就不多言! 「德」施於「怨家」,怨報於「受害者」,豈止失厚道,乃完全背離常道! 中國人、日本人乃至美國人,難道不清楚,三、四百年來,亞洲殖民霸主爭奪戰的受害者,就是台灣人! 日本人「保持緘默」,不失風度?!台灣人「禁言」!美國人「禁反言」(estoppel)!?中國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將台灣、澎湖人民,納入其隷屬,「恢復」十七世紀以來,其亞洲最大殖民霸主的光榮地位!? 朝鮮半島、台灣、澎湖,同樣是日本的殖民地。戰後,戰爭責任經勝利者審慎追究、清算後,朝鮮人民與台灣、澎湖人民,竟然得到截然不同的「判決」。其不利部分,有違「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作出判決者,不能收回?中日和約不能抵觸舊金山和約! 大西洋憲章適用在日屬朝鮮、法屬安南(越南)、英屬印度,一一獲得兌現。惟獨「清」屬台灣、澎湖(馬關條約己自動失效),台灣先哲,先烈(不分原漢),羣起提示,一一獲得「屠殺令」─没有「被告」,没有「判決」,一律格殺勿論!顧炎武之流,永遠的叛逆!?大清帝國在台灣「復辟」,豈容「亭林先生」精神常在! 一位出身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的中國權貴,在其國會殿堂,將二二八大屠殺,類比满洲人的「揚州三日大屠殺」,令人想起,毛骨悚然!尤其,蔣殿堂仍頂著大清帝國的皇冠!?中國人就是不允許台灣有漢人存在?難怪,台灣名流高士,皆尋諸DNA,以證明非漢裔! 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加上馬列忠實信徒的「解放旗幟」,二次世界大戰後,幾乎解放所有殖民地,台灣、澎湖與波多黎各例外!即或大西洋憲章己功成名就,可以束諸高閣。惟,聯合國憲章矢志其未竟之業。但願聯合國大會1514、1541號決議案,可以適用在台灣、澎湖! 「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二十四賢,宜將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貫澈其普世「非殖民化」、「完全自治」的決心與進程。究竟,台灣、澎湖與波多黎各同是「殖民地」與「戰利品」,五百多年與三百六十多年的「被殖民史」,容或有時間長短、造化不同之別。但是,被殖民者、被束縛者,世世代代,期待「去殖民化」「解放」的熱切,無二無別。尤其,台灣的「祖父母」們,「家」的姓氏自主,已被完全剝奪,祖孫不同姓的煎熬,那堪年年慶祝「煮父母節」的一再加熱! 究竟,所有人民皆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尤其,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豈容層層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三)-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灣、澎湖人民而言,皆是「缺席判決」(Absentia reo)。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涉及台灣、澎湖人民的權益,謂:「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 Section(b).)維持「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不添附台灣(以下包含澎湖)人民任何負擔,亦符合大西洋憲章宗旨。 中日和約,其第二條雖聲明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惟,其第十條,竟然不經台灣人民同意,逕予變更台灣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無異強制台灣原住居民(前日本屬民),成為中華民國屬民,台灣幾乎成為中國的殖民地。嚴重違反「缺席判決」的原則與精神,剝奪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剝奪台灣人民的自決與獨立權利,形同否定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尤其,蔣介石集團的統治,日本殖民體制加戒嚴,再加戡亂體制,強迫台灣人民涉入中國內戰,完全剝奪台灣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中日和約對台灣人作出最嚴厲的刑事「被告缺席判決」!台灣人必須世世代代終身監禁!? 台灣人並不挑起二次世界大戰!但是台灣人挑撥日本人,同謀共犯,發動侵略中國戰爭?! 若然!?為何紐崙堡、東京、南京等大審,不見台灣人名列「被告」(The Defendants)─戰犯(War criminals)?! 原來,台灣人根本欠缺「被告」資格!? 自古以來,台灣人就如同長跪在大清朝廷,聲聲:「奴才知罪,奴才該死,皇上饒命」的漢人。「天威」一現,斬!立決!奴才不如的畜生,焉用問審,玷污「被告」!或台灣人如同鄙視清廷奴主的諸顧炎武者流,永遠欽定為畜生不如的叛逆,一律格殺勿論,焉用逮捕! 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大屠殺,諸受難台灣先哲先烈,就如此被「定位」,不配稱「被告」!中國人如此「定位」,没有一位受難者是「被告」,一一格殺勿論,得到完全的「缺席判決」。日本人、美國人何曾異議? 而且,古今中外(不含台灣),諸大人物一致結論,台灣是「戰利品」,稱不稱「殖民地」,無關宏旨。 歷史提供最有力證據: 甲午戰爭,大清帝國戰敗,台灣成為日本帝國的「戰利品」。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戰爭,日本戰敗,台灣就成為中華民國的戰利品!?雖然,主要勝利者美國,將台灣人與台灣區隔,認為「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但台灣人歸屬中華民國。「有斯人即有斯土」,台灣不是中國的戰利品,台灣人也難脫其殖民! 當然,依照中日和約第十四條規定,主要勝利者美國對於中日和約有絶對的詮釋權!但變相的強制變更國籍,佔領加上統治,中國不認為其乃「戰利品」的唯一擁有者,難矣! 中國內戰,中國國民黨戰敗,「戰利品」能不易手? 中華民國憲法,加上一中各表(九二共識),除了表徵殖民主義外,更催化「戰利品」的易手!(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江國慶突破「禁忌」,終於成為「被告」。為確認其為真正「被告」,必須下跪!?向殖民主下跪! 江國慶向檢察官、法官下跪? 向陳肇敏下跪!並作出感激涕零狀!江國慶跪錯了! 陳肇敏不是殖民主?李登輝是殖民主?中國國民黨威權體制才是殖民主! 李登輝的確致力於中華民國的台灣化,矢志將中華民國流亡政權,落實為移民者國家(Settler State)。但李登輝並未將中國國民黨去殖民化(Decolonized)。解除其殖民式威權體制。 中國國民黨偶而聲明: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民進黨時時喊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皆無法將台灣非殖民化。充其量,只是企圖建立殖民式的移民者國家(The Colonial Settler State)。 江國慶寃死於殖民式的威權體制,令所有台灣人感同身受。 台灣人,不用虛耗於殖民式移民者國家的強化。贏回台灣,不如起步於台灣的非殖民化,永遠消除任何殖民式的威權體制,以告慰江國慶及諸先賢先烈在天之靈。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5.28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三)-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中日和約簽定前(1952.4.28以前),中華民國並無制定任何法律,將原台灣、澎湖的住民(即日本帝國屬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在其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期間(1945.9~1952.4.28),制定任何法律規章(包括行政命令),集體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即違反「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的禁止規定。該公約附則、第三部分敵對國領土之軍事佔領當局、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he territory of the Hostile State,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參考前自然權利(四十四)及(四十五)1] 大清帝國在一九一0年元月二十六日批准海牙第四公約,其繼承人中華民國不受拘束? 中日和約簽定後,中華民國亦不立法,將台灣、澎湖的日本帝國屬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就依據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受讓日本帝國的台灣、澎湖屬民。「有斯民即有斯土」,台灣人主張「台灣人是台灣的主權者」,主權就此歸屬中國?從此,中華民國恢復大清帝國的殖民主權力,中華民國就是大清帝國的繼承人,也就是台灣的殖民主!? 蔣介石在開羅會議,向丘吉爾羅斯福表達的意願,終於如願以償!? 中日和約遺漏美西巴黎條約第九條規定,其目的何在?移轉台灣人的效忠對象,從日本皇帝、皇室到蔣介石、蔣介石集團(中國國民黨)?台灣人不得效忠自己─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主導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者,就是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 杜勒斯是「聯合國憲章」研議案的召集人,聯合國憲章前言(Preamble),由其擬定。自然權利是美國「獨立宣言」的原理,「大西洋憲章」以自然權利的恢復,期許人類美好未來。而「聯合國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基礎,「非殖民化」、「完全自治」乃聯合國責無旁貸的職志。杜勒斯竟然隱藏殖民主義(Colonialism)於「中日和約」!台灣人的自然權利也一併隱藏。台灣從此回歸自然(Return to Nature),處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瀕臨戰爭狀態(State of War)。必須長期戒嚴?Charles Dickens 筆下的Oliver Twist, 就是中日和約預設台灣人的際遇?!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j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 (五十三)-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Government). 美國依據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December 9,1898),受讓波多黎各等西班牙殖民地(The Spanish Colonies)。 巴黎條約第九條規定,在條約經締約雙方批准後一年內,波多黎各的西班牙屬民(The Spanish Subjects),得向法院登記,保留其對於西班牙王室的效忠(To preserve the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of Spain),否則,視為美國的屬民(American Subjects)。而波多黎各的原住民(Native Inhabitants),其公民與政治地位,則由美國國會決定。 美國政府在一九一七年三月二日,依據其國會通過的法案,Jones Act,將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American Citizens)。而其公民資格(citizenship),則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of US Constitution,及列嶼判例(The Insular Cases)而決定。其公民權利不同於一般美國出生公民。 美國出生公民是不折不扣的主權者(Sovereign),而波多黎各出生的美國公民資格,雖高於殖民地的屬民(colonial subjects),但非美國的主權者(Sovereign),而且,美國國會得基於聯邦目的(Federal Purposes),隨時撤回(withdraw)其美國公民資格(citizenship)。 無論如何,波多黎各人民擁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The Inalienable Natural Rights)。基此,「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向美國提出照會,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採取措施,以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自然權利,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07.04),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揭示於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1541兩決議案,稱「非殖民化」與「完全自治」。 每個人都是主權者,擁有領土自治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Autonomy and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波多黎各人民是波黎各的主權者。無論美國視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對待波多黎各人民為其屬民(subject)或公民(citizen),皆不能改變此不爭事實。美國不會阻撓波多黎各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 台灣不堪比擬波多黎各人民? 台灣被殖民史,相較於波多黎各,尚屬資淺?或波多黎各人民是西班牙後裔,台灣人稱漢裔,誰理你!(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六月只有三十天,絶對没有六月三十三號。 There is no June thirty-three, absolutely! 陶醉於” 633”美夢的芸芸眾生,可能一覺醒來,已是 七月四日 。 七月四日, “July Fourth” 没什麼特別。可是AIT將告訴台灣人,那是美國獨立紀念日 (Independence Day),也順便告訴台灣人,Dr. Sun Yat-sen 是美國公民(American Citizen),擁有夏威夷出生證明。 Dr. Sun Yat-sen 是誰? 你們的國父! 我們是台灣人! 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Dr. Sun Yat-sen 認為中國是次殖民地,恥於做大清帝國的「屬民」(Subject),所以寜作美國公民(Citizen or Sovereign)。 但美國是列強之一! 美國向列強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使得「中國」免於被瓜分,Dr. Sun才有獨立運動的空間! 美國人對於中國有 “Civilizing Mission”? 的確,美國人除傳播上帝的福音外,並傳遞自由的信息: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1776). Dr. Sun Yat-sen 自承”革命尚未成功”,能不繼續擁有美國國籍? 而,中華民國永遠第一夫人,擁有US公民資格,就不令人訝異! 依照 Dr. Sun 的「革命原理」,凡中華民國的領導人,能不擁有美國國籍? 而且,自動失效的,會是中華民國國籍,不會是美國國籍。因此,不致於發生「忠誠衝突」問題! 中華民國己不存在── Castle in Spain! 台灣國仍待建立! Loyalty to whom? 忠於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堅持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台灣國才能誕生! 從” 633”醒來,不要又被” 644”! July Fourth 的精神,才是台灣的新生命──獨立的精神!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6.09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9,po again
自然權利(五十二)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Decolonization)and UNGA Resolution 1541(Full Self-Government) 台灣人不覺得台灣仍未「非殖民化」(Decolonized)!? 也不覺得台灣仍未「完全自治」(Full Self-Government)!?只迫切需要加入聯合國或贏回台灣!? ㄧ九九七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因此,聯合國將香港與波多黎各同列自治區(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波多黎各人民可望於二○一三年,行使其自決權,以達到完全自治。而香港必然早於波多黎各人民達到完全自治。因為中國共產黨,從其創黨、建國、迄今,始終如一,反對任何形式、樣貌的殖民主義(colonialism in all its forms and manifestations)。 但香港仍未達到完全自治! 聯合國從未將台灣、澎湖,列為非自治區、自治區、未獨立地區,或列為託管地區。難道聯合國認為台灣、澎湖已「非殖民化」或已達到「完全自治」? 希望「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不要因為不承認「中華民國」,就不承認臺灣人民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ㄧ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終於與日本簽訂「中日合約」,正式結束戰爭。該合約第十條規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華民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也因此,日本帝國將其台灣、澎湖之屬民(Subjects),無條件奉送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台灣、澎湖人民從此隸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權(Alien)的征服、統治與壓榨,台灣、澎湖成為其殖民地!(比照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四號決議案,聲明一:隸屬人民於外來、外國勢力的征服、統治與壓榨,構成基本人權的剝奪,違背聯合國憲章…) 台灣、澎湖人民的五十年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竟然,毫無遮掩,公然將台灣、澎湖人民,奉送給台灣、澎湖的老殖民主(1683~1895)的繼承人(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定?),讓「殖民主義」永續經營於台灣!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中日和約,能為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的軍事統治、殖民統治,提供任何正當性(Justification)? 和約簽訂前,臺灣人民怎麼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曾印制出任何「法、律、條例、通則」,得以認定台灣人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天生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二八大屠殺,中國人不經任何審判程序,一律宰殺的,是日本屬民?或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的台灣人? 台灣諸先賢、先烈,無論冠以任何隸屬,自古以來、而且天生就擁有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也同於美國人,天生擁有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05, 14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五十一)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GA Resolution 1514(Decolonization)and UNGA Resolution 1541(Full Self-Government) 波多黎各憲法之上,有美國憲法。而這部憲法,波多黎各人民未曾參與其「制定」,也未曾「批准」其適用,其「增修」,更無從過問。顯然,波多黎各未完全「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或未「達到完全自治」(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Full Self-Government)。 波多黎各人民,在其本地有三百九十萬,在美國大陸有四百十萬。因此,波多黎各人民希望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並以主權國家地位(The Status of Sovereign State),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To enter the 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如此,一、獨立,二、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三、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完全符合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附則六(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 VI),其所界定達到完全自治的三種選項(Options)。 美國曾分別與麥克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及帛琉共和國(The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The Republic of Marshall Islands and The Republic of Palau),締結自由協合盟約(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此等太平洋島嶼國家,曾是聯合國託管地區(Trust Territories),在美國結束其受託託管任務後,渠等國家皆獲得獨立,成為主權國家,而與美國締結上述盟約。 美國政府(國會、總統),為貫澈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四號決議(非殖民化)與一五一四號決議案(完全自治的獲致),以符合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乃完全尊重波多黎各人民自決權利,同意(其中包括承認其獨立的選擇與接受其加入聯邦或締結自由協合盟約)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的自決結果,因此,參議院在眾議院送達相關法案(H.R. 2499, 2010, 4, 29),將聽取總統與波多黎各人民的意見,完成此自決法案。 美國總統在其工作小組報告(Presidential Task Force Report, 2011, 3, 11),提出建議:在二○一二年底,應完成所有行政作業、草案及國會的立法。 因此,二○一三年,波多黎各人民,將在世人眼前,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告別五百年的殖民史,走向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一九七一年,古巴向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提出波多黎各的「非殖民化」,一九七二年,古巴、前蘇聯(Former USSR)及中國(PRC)亦在聯合國大會,口徑一致,攻擊殖民主義(colonialism),因而波多黎各的非殖民化成為聯合國大會議題,也通過多次的決議案,敦促美國政府儘速立法,俾使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自決權。「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維護其領土自治與領土主權」。 在波多黎各行使人民自決權定案的整個過程,西班牙從未主張其殖民主權力,不認為美西的巴黎條約是不平等條約。而美國亦不主張其衡平利益請求權 (equitable claims),究竟,殖民主義必需拋棄,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樣貌復活。 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乃是資本主義的邪惡和墮落(Colonialism and Imperialism are the wickedness and decay of Capitalism)。馬克思信徒曾如是攻訐。 中國(無論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主張其「主權」,難道要重返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巢窠?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5, 7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五十) -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Declaration on Decolonization -UNGA Resolution 1514 1. 隸屬人民於外國或外來勢力的征服、統治與壓榨,構成基本人權的剝奪,違背聯合國憲章,有礙世界和平、合作的增進。 2. 所有人民皆擁有自決權。基此權利,人民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3. 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諸條件俱備的不足,不得作為延遲其獨立的託辭。 4. 停止針對未獨立屬地人民的軍事行動或各種鎮壓手段,俾便諸人民得平和、自由行使其權利,以達到完全獨立,而且人民的天然或國家的領土完整,必須受到尊重。 5. 在託管和非自治領土或其他尚未獲得獨立的地區,進行立即步驟,無條件、毫不保留,移轉所有權力,交給此等地區人民,以符合其自由表達的意願或期望,而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俾使渠等得以享有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6. 任何企圖用於部分或全部,破壞一國家或天然領域,其自然或民族團結或領土完整,皆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7. 所有國家應在平等、不干涉任何國家內政與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領土完整等基礎,忠實、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本宣言的規定。 第 947次全體會員大會 1960年12月14日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1. The subjection of peoples to alien subjugation, domination and exploitation constitutes a denial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s contrary to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s an impediment to the promotion of world peace and co-operation. 2.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3. Inadequacy of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or educational preparedness should never serve as a pretext for delaying independence. 4. All armed action or repressive measures of all kinds directed against dependent peoples shall cease in order to enable them to exercise peacefully and freely their right to complete independence, and the integrity of their national territory shall be respected. 5. Immediate steps shall be taken, in Trust and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or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have not yet attained independence, to transfer all powers to the peoples of those territories, without any conditions or reserv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freely expressed will and desire,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as to race, creed or colour, in order to enable them to enjoy complete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 6. Any attempt aimed at the partial or total disruption of the national unity and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a country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7. All States shall observe faithfully and strictly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present Declaration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non- interferenc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all States, and respect for the sovereign rights of all peoples and their territorial integrity. 947th plenary meeting, 14 December 1960. From Wikisource 附記: 「非殖民化宣言」,由亞非四十四新獨立、甫得解放國家,共同提出議案、擬定草案(draft)。當時聯合國有一百會員國。 決議案表決結果:八十九票贊成,零反對,九國投出棄權票。 九棄權國即,澳洲、比利時、多明尼加共和國、法國、葡萄牙、西班牙、南非聯邦、英國、美國等主要殖民主(Australia, Belgium, Dominican Republic, France, Portugal, Spain, Union of South Africa,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the major colonial powers.) 「宣言」承傳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與領土自治原則。 大西洋憲章揭示: 「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皆具體呈現在「宣言」。 而威爾遜總統的人民自決原則(十四點原則之第五點),提出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 or power)的衡平利益請求權(equitable claims),不在「宣言」考量範圍,使得人民自決,非殖民化,以臻完全自治,空間更大。 一九六二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依據「宣言」而成立,職司普世非殖民化,解放所有殖民地,達到完全自治(Full self-government)。 台灣、澎湖是日本的殖民地(1895-1945),其前,是滿州人或大清帝國的殖民地(1683-1945),迄今,台灣人仍未得到解放,達到完全自治。而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皆以滿州人或大清帝國的唯一繼承人自居,對於台灣主張殖民主權力或殖民主的衡平利益。 的確,滿州人或大清帝國,十七世紀中葉至二十世紀初,是亞洲最大的殖民主! 殖民主如何繼承?其說服力何在?令人不解! Alex Pan TheWalker 2011, 5, 1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五十) -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給予被殖民化地區、國家和人民獨立之宣言」─「非殖民化宣言」。一九六O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五一四(15)號決議案 ─「非殖民化宣言」。大會鑒於 全人類堅定決意,宣示於聯合國憲章。即,重申信念於: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不分男女、國之大小的平等權利,及,以較大自由,促進社會進步與較佳生活標準。曉知 創造安定、福祉及和平、友好關係之所需,乃基於尊重所有人民的平等權利與自決等原則,及普世尊重與遵行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區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曉澈 所有未獲獨立的人民,其熱切嚮往自由,與其於獲致獨立的決定性地位。覺察 拒斥或障礙上述人民的追求自由,招致衝突不斷增加的後果,構成世界和平的嚴重威脅。衡量 聯合國在協助託管與非自治領土的獨立進展,其所俱的重要功能。曉澈 全人類熱烈期望結束任何樣貌的殖民主義。堅信 殖民主義的繼續存在,妨礙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障礙未獲得獨立的人民,其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打擊聯合國的世界和平理想。申明 所有人民,基於互惠互利與國際法原則,為其本身的目的,得自由處理其天然財富與資源,而不用偏頗其因國際合作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相信 解放的開展,乃不可抗拒和不可逆轉。為避免重大危機,殖民主義和所有相關的隔離、歧視諸作為,必須結束。樂見 近年為數眾多的未獨立地區,展現出自由與獨立。曉澈 尚未獲得獨立地區,其日益壯觀邁向自由的趨勢。堅信 所有人民皆擁有不可剝奪權利,完全自由,行使主權與維護其自然或國家領域的完整性。鄭重 宣布務須達成快速、無條件性的終結所有形式、樣貌的殖民主義。且為此目的聲明如下: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 Declaration on Decolonization Adopted by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XV), 14 December 1960 The General Assembly, Mindful of the determination proclaimed by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Conscious of the need for the creation of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and peaceful and friendly rel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s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all peoples,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Recognizing the passionate yearning for freedom in all dependent peoples and the decisive role of such peoples in the attainment of their independence. Aware of the increasing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the denial of or impediments in the way of the freedom of such peoples, which constitute a serious threat to world peace, Considering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ssisting the movement for independence in Trust and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Recognising that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ardently desire the end of colonialism in all its manifestations, Convinced that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colonialism prevent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impedes the social, cultu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dependent peoples and militates against the United Nations ideal of universal peace, Affirming that peoples may, for their own ends, freely dispose of their natural wealth and resources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ased up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international law, Believing that the process of liberation is irresistible and irreversible and that, in order to avoid serious crises, an end must be put to colonialism and all practices of Segregation and discrimination associated therewith, Welcoming the emergence in recent years of a large number of dependent territories into freedom and independence, and recognizing the increasingly powerful trends towards freedom in such territories which have not yet attained independence, Convinced that all peoples have an inalienable right to complete freedom, the exercise of their sovereignty and the integrity of their national territory, Solemnly proclaims the necessity of bringing to a speedy and unconditional end colonialism in all its forms and manifestations; And to this end Declares that: From Wikisource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四十九) 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成立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一九五三年,聯合國大會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戊項 ( Article, 73e),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名單移除 ( UNGA Resolution 748, 1953. 12. 27)。 波多黎各是否已非美國的殖民地,容或有爭議,但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的程度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或尚未”完全自治”( full self-government),乃不爭事實。 因為,波多黎各既未獨立,也未成為美國聯邦的一州,仍是美國國會立法實施的範圍。 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 UNGA Resolution 1541, 1960.12.15),界定「非自治區」達到「完全自治程度」的三種途徑或選擇(Options),以完成「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此三種途徑或選擇,即: 一. 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Emergence as a Sovereig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未獨立,未成為或呈現出一主權獨立國家。 二. 與一獨立國家締結自由協合(Free Associ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與美國(或其他獨立國家),締結得自由進出的協合組織。 三. 與一獨立國家結合一體(Integration with an Independent State)。波多黎各並未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與美國結合成一體。 第二和第三途徑或選項,必須經由公民投票(Plebiscite)、公民複決(Referendum)等民主程序完成。尤其,第三選項,必要情況,聯合國得監督其進行。 【參考: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s, VI-IX 。】 波多黎各在一九六七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八年,依其法律,舉行公民投票,決定上述三選項之一,惟,最後結果仍維持其自由協邦現狀(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因此,迄今,波多黎各仍未「達到完全自治程度」,未「完全自治」或未「非殖民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九)-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行政部門執行「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1979.1.1),已多年。美國國會的立法效力,及於台灣?台灣和波多黎各一樣,皆是美國未併入領土?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二00五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其效力及於中華民國?亦及於台灣?台灣是中國未併入領土? 美國和中國,同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美國遵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與「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的呼籲,尊重波多黎各人民的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儘速完成公民投票、公民複決(Plebiscites, Referenda)等有效自決程序,以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美國欲合併台灣,能捨棄此「必要程序」?中國豈能自外於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說合併就合併,說併入就併入。 波多黎各是現今世界上最古老的殖民地,從一五0八年西班牙人設置總督起算,已有五百年以上歷史。而一六六一年左右,鄭成功驅走荷蘭人,進佔台南,建立東寧王國。爾後,殖民主(colonial authority)一再更換,台灣被殖民的歷史未中斷,而且,己逾三百六十年。「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無視台灣仍未脫離殖民化(colonization)的事實,不認為台灣人亦有領土自治權利及不可剝奪的自決權與獨立權?對於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台灣和波多黎各,不能一視同仁,得到同等對待? 美國和波多黎各的關係,不是內政問題,而是如何「去殖民化」的問題。假定台灣和美國、中國有任關係,絶對不涉內政,而是純粹「去殖民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或許存有內政和內戰問題,然而,中國(無論如何稱呼)和台灣,豈有內戰、內政問題! 人類追求「理」世界,從理世界建立「力」的世界。「理」就是所有知識的基礎,故而稱「知識即力量」。自然權利自始就是從「理」世界,紮實建立的「法」知識,產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成為現代政府和政治權力的唯一依據與來源。 中國,從滿洲人的殖民,從列強的侵凌,其掙脫而出,並立於諸強權之列,是「理而力」! 中國豈能依恃其「力」,強迫台灣人,永遠受制於諸強權的殖民統治!何忍消滅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1514, 1541號決議案,其所彰顯的理──領土自治,豈能用「力」來壓制?中國人能不協助台灣人「去殖民化」?用「同理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本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天祐台灣”─http://www.cc/blog/alex08pan09,突然消失,搜尋 yahoo,所有網頁皆不見! 「有人」太抬舉我? 惟造成諸閱讀者不便,請包涵! Alex Pan TheWalker 2011.4.15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九)-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六年,杜魯門總統任命首位波多黎各出生的波多黎各總督。 一九四七年,美國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民主方式,選出總督。翌年,波多黎各產生其民選總督。 一九五0年,美國國會允許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複決(Referendum),制定其憲法。一九五二年,波多黎各人民召開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1952.2.6),完成制憲。經美國國會批准(1952.7.3),由波多黎各總督公布實施(1952.7.5)。 波多黎各有了民選總督及憲法,完成初步自治,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ssociated Free State of Puerto Rico)。 聯合國於一九五三年,將波多黎各從「非自治區」(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移除(UNGA Resolution 748, 1953.11.27)。 但是,波多黎各仍不是美國的一州,也不是獨立國家,依然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政治地位,依美國憲法領土條款(Article 4, Section 3, Clause 2, US Constitution)及聯邦最高法院列島判例(Insular Cases)而決定。亦即,波多黎各人民的基本生活,舉凡公民資格、流通貨幣、郵政、外交、軍事防禦、交通、勞動關係、環境、商業、財政、健康、福利及其他政策(citizenship, currency, postal service, foreign affairs, military defense, health, welfare and many others),皆仍在美國國會立法的效力範圍。波多黎各尚未達到完全自治。 故而,「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1961),依據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1514及1541號決議案,貫徹領土自治(Territonal Autonomy)原則,緊盯著美國、務期波多黎各人民,脫離殖民隷屬,完全行使其不可剝奪的自決與獨立權利,以達到完全自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權利 (四十八)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五O八年,征服者李昂(Conquistador, Juan Ponce de Le’on)就任波多黎各總督(Governor),波多黎各成為西班牙殖民地(colony)。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結束後,西班牙依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898.12.18),將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s),割讓給美國(Ceded to U.S.)。 二十世紀初,美國軍事統治波多黎各,並由總統任命其總督。而一九OO年的Foraker Act, 使得波多黎各人民享有充分自治,引進美國司法體制,並得選出聯邦眾議員(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一九一七年,美國政府依據Jones Act (1917年3月2日 生效),將所有波多黎各人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s),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Bill of Rights),並得選出聯邦參議員(Senator)。而杜魯門總統更進一步宣布,凡1941年1月13日以後,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人民,皆是美國出生公民(U.S citizens at birth),而1899年4月11日至1941年1月12日間出生者,亦為美國公民。 被視為美國出生公民的波多黎各人,競選美國總統,除需符合年齡條件外,更需俱備美國本土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條件。究竟波多黎各仍是美國未併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不同於夏威夷、阿拉斯加等已併入領土(Hawaii, Alaska, The Incorporated Territories),不是美國的一州(state),不能完全享有美國本土出生公民的所有特權(Franchises)。即使波多黎各有美國聯邦參、眾議院的席位,由其選出的住民委員(Resident Commissioner)代表出席,四年一任,但没有表決權(non-voting power)。 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為了領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二項聲明及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七十四條],波多黎各人民勇於表現自決行動,追求完全自治與獨立。(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附記: 美國政府依據Jones-Shafroth Act (1917),將波多黎各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美國公民。而中華民國就無任何「法、律、條例或通則」,將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台灣、澎湖所有原住居民,集體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國籍變更不涉人民的權利、義務?一紙行政命令充之,稱依「法」行政? 再加上前文所提:中華民國並未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就僅憑一紙「行政命令」,而依「法」行政,掏空我們這輩「台灣之主」的權利?能剝奪了老天所賜的自然權利? 民進黨走上執政之道,得力於「台灣之主」與諸國際法、憲法及其他法學者的傾全力相助,諸學者知曉中華民國並未依「法」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故而樂見中華民國被終結。但民進黨執政後,不但不思如何回復被掏空的權利,反而趕盡殺絶,竟然分裂「台灣之主」的最後堡壘─「家」。剝奪「家」的「姓氏自主權」。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是這樣嗎?竟然讓我和孫子不同姓! 日本婦女最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廢除「女性冠夫姓」的法律規定,認為該法律「違憲」。 我絶不提「違憲」,因為,我認定中華民國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自始無效。但基於所謂「違憲」的要旨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姓氏是人的自治範圍,「家」的特權,非任何法律可規範。侵犯人民的姓氏自主,就是侵犯人權─自然權利。 台灣人,無論是老的「台灣之主」或新的「台灣之主」,要走向波多黎各人民的自決之道,仍然漫長,而且,抓不住目標。 國民黨年年祭起「煮父母」節,就是目標流失的標幟!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4.10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七)-5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中華民國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4.28),仍不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增)為中華民國領土。左手交給右手,為什麼「不為」? 不能!「道德不能」。 簽了中日和約,就是接受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聯合國憲章乃至大西洋憲章,皆立基於自然權利,此一道德事實(Moral Fact)。 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康德(Immanuel Kant)稱之理性事實(Fact of Reason),是普世道德原理的基礎。因此,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是普世道德與價值原理。 因此,蔣介石服膺普遍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獨厚日本。 而且,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台灣人的壯烈自決行動,表達台灣人不屈的意志與理性力量──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台灣,能不覺醒世人的道德良知與理性!尤其世界強權! 「二二八大屠殺」!不是官逼民反,也不是叛亂或通敵!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美國,能無動於衷?!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疆域」,其「固有」如何界定?基於「事實」?基於「道德」? 满州人在一六四三年,武力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帝業二百六十八年(1643~1911)。大清帝國在一六八三年武力征服台灣、澎湖的鄭氏王朝。而日清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帝國依據馬關條約(1895),受讓台灣、澎湖。 武力征服没有道德正當性,談不上「固有」。因此,孫中山訴求恢復中華,恢復中華固有疆域,有其道德正當性。而同盟國在舊金山和約,要求日本帝國放棄台灣、澎湖等殖民地,有其道德正當性,並且「恢復台、澎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亦有其道德正當性。 而所有道德正當性,就是依據人的自然權利─道德和理性事實。 台灣、澎湖曽是大清帝國、日本帝國乃至鄭成功、荷蘭、西班牙武力征服過土地,所有取得皆無其道德正當性。 武力征服遇到當地人民(主權者)的抵抗,就是侵略戰爭。 「侵略戰爭往昔是浪漫傳奇,現今是不折不扣的犯罪。」紐崙堡大審承審法官畢德勒(Judge Francis Biddle)如是評論。[Se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Vol.15, No.6(Nov.24.1946), P.956. A.J.I.L. Vol.40 (1946) P.72轉載。] 故而,固有疆域,除了基於事實,必須基於道德。而人民(主權者)的同意,就是此道德正當性唯一不二的理性基礎。 也因此,大西洋憲章揭示:「渠等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認為台灣、澎湖是中國的「固有疆域」,稱之為「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唯物論者所稱的神聖,很難理解。若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上天所賜,的確神聖不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尊重!? 無論稱「固有疆域」或「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台灣、澎湖就是中國未併入或未合併的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波多黎各(Puerto Rico)是美國未併入的領土,聯合國要求美國政府儘速推動法律程序,以便波多黎各人民充分與完整行使其不剝奪的自決和獨立權利(Calling o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llow the Puerto Rican People to exercise fully their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UN “Draft Resolution”, June 15, 2009, GA/COL/3193, approved by UN Special Committee on Decolonization)。 波多黎各,全稱波多黎各自由協邦(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Commonwealth 意即 Associated Free State。Associated 對內,不對美國。因此,不可比擬大英國協(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The Commonwealth)。 聯合國認定波多黎各為自治區。( See, UNGA 748 Resolution) 美國認定波多黎各為其未併入領土。( See ,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4,Section 3,Clause 2.) 美國聯邦眾議院,在2010 4 29,以223票對169票,通過議案,便利波多黎各人民行使自決權。 其步驟: 一 公民複決( Referendum),決定波多黎各是否維持現狀。若否決,則進行: 二 公民自決投票( Plebiscite),決定1.加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2.獨立,獲得國家資格( Nationhood )。 台灣、澎湖比照波多黎各案例,結束其未定地位? 若主張台灣是美國或日本的未併入領土,其實務同上。 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未併入領土,與金馬合併。那麼,問題可大:1.搞二中,2.搞分裂,3.搞內戰。因此,不得列入考量。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七)-4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祭出反分裂法(反分裂國家法;2005.03.14)!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反分裂法第二條) 就此條文和整個反分裂法,無從推斷: 中國是否已依其領土變更(增、減)的憲法程序,提請人代會或其他法定權責機構,決議變更台灣(包括澎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國)的領土。 因此,不作任何臆斷! 但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換個台詞,又重新登場! 「光復大陸」或「光復歐亞大陸」,神聖使命,任重道遠。惟純屬中國人的事,予以祝福及尊重。 「光復台灣」,事涉台灣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不得不作嚴正聲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光復台灣」,蔣介石没「唬」過去!中國能「唬」過來?! 蔣介石持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就是不提請其國民大會,議決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為什麼?靜待同盟國對日和約的最終裁決,亦即,兩「宣言」所表達的任何意願,必須經由交戰雙方所締約的終止戰爭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才有約束力與執行力。舊金山和約已明確表示:日本放棄其台灣、澎湖主權,且台、澎不歸屬和讓與任何國家、任何人(anyone), 因此,蔣介石不向其國民大會,提出台、澎領土變更案。惟仍繼續佔領統治台、澎。也無任何意願,與台、澎所有住居民,共同建立新國家。至於其行政部門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會自動失效?撤銷?撤銷後,申請國賠!台灣人賠! 大西洋憲章,其「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第三項聲明),為何落實在舊金山和約?大西洋憲章最初僅是公報(communiqué),充其量只是「宣言」,等同上述兩「宣言」! 大西洋憲章經二十六同盟國以「聯合國宣言」,共同簽署後,成為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聯合國是多邊國際條約(Multi-International Treaty)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憲章就是體制性的(constitutional)國際條約,約束所有會員國,而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雖僅俱宣示性的道德勸說,但其約束力不亞於任何國際條約或公約。 無論如何,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記: 每提起「大西洋憲章」,就特別感念 恩師梁鋆立博士和尹老師。 尹老師講解大西洋憲章時,仍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身份,是老「哲」,永遠啠人! 恩師曾參與「敦巴頓橡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 1944.8.21─10.7),與杜勒斯等共同研擬聯合國憲章。並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5.4.25),該會議通過「憲章」,聯合國正式誕生。尤其,「大西洋憲章」公諸於世時,恩師是駐英大使顧維鈞博士(Dr. Wellington Koo)的參事。中國與蘇聯同步簽署大西洋憲章,恩師能不與有榮焉?大西洋憲章是聯合國、聯合國憲章的基礎,恩師不是其建構者?至少,見證其建構! 傾聽一堂大西洋憲章的講解,如享受一席豐盛「饗宴」(Symposium)! 想起一九七九年的一次饗宴,我宴請恩師、端木校長、王德溥老先生(天德教負責人)及沈伯伯(天德敎道長),皆是尊長、哲人。老端木校長指定的「信陵餐廳」應還在?諸哲人豈遠離? 老先生,旗人,早年幹過江、浙行政長官。孩童哭鬧,父母細聲:「王德溥來了!」馬上肅靜!「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算小咖!老先生不犯戰爭、人道罪行,長命百歲,福蔭子子孫孫! 翻閱恩師持贈的一本書,恩師的毛筆字跡、遺照,無限懷思……没有「過去」,不覺「未來」,哲人「現在」………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28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七)-3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假定不爆發韓戰!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提早登場。或台灣、澎湖的託管,聯合國早已處理。不會有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1954.12.2)。中美(斷交)的外交辭令(Euphemism)早己派上用場! 但是,韓戰爆發(1950.6.25)!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軍事介入,麥帥出任聯軍統帥,以維護南韓的獨立和自由。 杜魯門主義延伸到遠東。 美國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保護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台灣、澎湖所有住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美國、日本、南韓、台灣、菲律賓,築構共同防禦體系,成為美國全球性圍堵政策的不可突破防線。由此防線建立鞏固的自由守護機制。 在守護自由旗幟的庇蔭下,蔣介石的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如假似真,與台灣人常相左右!而台灣、澎湖,由日本帝國的殖民統治,轉型為蔣介石集團的專制獨裁統治。台灣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皆無從「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朕即國家、朕即法律」,大清皇室復辟,宗人府復建。戒嚴加戡亂,「錦衣衞」亦重獲新生命,且更壯大,簡直生龍活現,無處不在。這是光復台灣、光復大陸,帶給台灣人的實質感受。而台灣的漢裔遺民,又得重新回味「故國」。的確,「自然權利」不見於中國人所標榜的五千年文化!何況「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為「德政」完全取代,只見人民的「自然義務」! 基於「反共抗俄」的共識,杜魯門總統對於蔣介石「光復大陸」的神聖旗幟,的確不置可否。但,召回麥帥(1951.4.11),另任命李奇威將軍(Gen Matthew B. Ridgway)接替統帥職務。杜魯門以實際行動,揭示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意識型態的衝突,而非善惡的不相容。 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己建立(1949.10.1)。解放戰爭業已結束(1950.6)。美國無意介入中國內戰。因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進一步限定共同防禦區域為台灣、澎湖,並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灣、澎湖,作出明確區隔,以維持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對於台、澎的定位,如上述。實質否定蔣介石的「光復大陸」。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以「台灣關係法」取代「共同防禦條約」。並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從此,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代表中國(1949.10.1 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是獨立政治實體(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不俱任何流亡性質。台灣當局的權力,不來自美國或中國或聯合國,也不來自上天或中國的法統、道統,而是來自台灣人民,來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台灣人民就是台灣的主權者(Sovereign),台灣當局所有政治權力,皆源自台灣人民的付託與授權。台灣當局能不服從台灣人民──台灣的主權者?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領土變更的國民大會決議案),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憲法乃至「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皆表現「流亡政府」「光復(中國)大陸」的意識型態,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性與合法性。 如何挑戰?用選票,訴諸十四億中國人,但得先終結一黨專政!用武力,重啟一場已結束的內戰?或取得中國當局的默契,一國兩地區,大陸與台灣分治,也就是「一中各表」,一個中國,由國、共兩黨各自表現中國的統治權?以「挑戰」之名,行「統一」之實!One China-Chinese Peking, Chinese Taipei! 以上任何形式的挑戰,皆渉及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其流失與喪失,乃至引起戰爭。任何形式的挑戰,皆違反主權者的權力付託與授權原理與宗旨。皆背叛台灣人民。 值得再提,中華民國未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國民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領土。但,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領土變更法定程序,提請其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變更台、澎為中國領土,並附帶決議,凡俱中華民國國籍者,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若然,國、民兩黨,能不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能不抗議中國侵略台灣?!(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七)-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此聲明無異否定蔣介石片面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變更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國土。 因此,「光復台灣」「台灣光復」,若僅是表達勝利的喜悅和歡慶,而部分台灣人,或與有榮焉,或引起共鳴,乃人之常情。但此等感情流露,不得解讀內含台灣人民的同意。因為台灣人所盼望期待者,乃從殖民地解放,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做自己的主人。. 「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不但剝奪人民的自決權,也剝奪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侵略行為,自始無效。 二次世界大戰的二十六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蘇聯),皆在「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同聲反對(見憲章第二項聲明)。 故而,史大林不為! 蔣介石公然為之! 但中華民國自始未依其法定變更程序,提請國民大會,依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決議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因此,中華民國亦不為! 雖然如此,没有經過台灣、澎湖人民同意的變更國籍、國土,自始無效,難免侵略責任的追究。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英、美、法、日等四十九國,在舊金山簽定和約,稱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在和約第二條,聲明放棄其對於台灣(Formosa)、澎湖(Pescadores)的權利和請求權。爾後,亦在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四、二十八簽定),作出同樣放棄聲明,正式結束二次世界大戰。 中華民國仍不依據日本在「和約的聲明」,及杜魯門總統批准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授權其軍事佔領台、澎的「事實」,向其國民大會提出領土變更決議案。因此,台灣、澎湖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九五五年,舊金山和約條文的擬定人、中日和約條文的共同擬定人,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以國務郷的身分,解說日本的「放棄聲明」(Renouncement): 「Taiwan which we got away from Japan, Japan has merely renounc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which has not been disposed of by the peace treaty and not ceded to anyone.」 [Se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S , 1955-1957. China (1955-1957), Volume II, p.620] 杜勒斯指出,日本宣布放棄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和約」並未安排台灣的歸屬,台灣不讓與任何國家。 日本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主權,「和約」也不將台灣、澎湖讓與任何國家。台灣、澎湖人民就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台、澎人民就是台灣、澎湖的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舊金山約、中日和約的主旨。 的確,同盟國(英、美、法、加等),在舊金山和約條文廣泛運用,俱國際條約體制式,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宗旨、精神,如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等,目的就在實現大西洋憲章的原則。因為大西洋憲章就是同盟國的戰爭宗旨和對於人類的承諾。 故而「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豈容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這是人民自決原則! 就讓光復台灣、台灣光復,即是台灣人民光榮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四十七)-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二日,杜魯門總統(President, Harry S. Truman)發表其「杜魯門主義」(Truman Doctrine): 美國在維護聯合國國際組織,與遵守聯合國憲章等原則上,堅持其防禦自由民主國家與對抗共產集權政權(Totalitarian Regimes)的外交政策。基此政策而形成「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共同對抗共產集團的赤化世界企圖,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重任。戰後,日本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在此基本共識,共同站立在西太平洋的共同防禦體系前線,成為親密盟友,承擔自由的守護與傳遞。 一九四九年六月七日,杜魯門總統提出其圍堵政策的基本概念 : 自由民主國家與共產集團政權的對抗 ,乃意識型態 ( Ideology) 的衝突,而非善、惡不相容。圍堵政策即守護自由,壯大自由的力量。 聯合國乃作為意識型態衝突的協調平台,在其「憲章」原則與宗旨的規範下,衝突雖未得協調,然可暫予擱置,避免擴大。 因此,聯合國成為傳遞自由的重要機制。 不同意識型態的會員國,即使「同意不同意」( agreed to disagree),但「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就是不可否認的政治原理。也因此,聯合國大會順利通過人權宣言、人權公約等重要人權法典,使得基本人權、基本自由,成為常識,成為普世價值。藉由人權、自由等常識概念,自然權利觀念,得以普遍深植人心,啟發人類理性,再次啟發「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等政治原理。 而此等原理,遂成為摧毀共產集團所建立的鐵幕、竹幕、與柏林圍牆,其不可抵擋的理性力量。 這股自然權利所啟發的理性力量,就具體展現在稍早聯合國安理會的一致決議(一九七零案號) : 遣責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的獨裁暴力,並將之移送國際刑事法庭 ( ICC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審理。 而且昨 (紐約時間: 二零一一、三、十七深夜),安理會在無反對票的情況下,通過一九七三號決議案:將利比亞劃設禁航區,並得空襲利比亞政府軍隊,以遏止格達費獨裁政權的屠殺平民,協助利比亞人民追求自由民主。 獨裁政權的暴力,阻擋人民的自決行動,完全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俄羅斯與中國不使用否決權,應是懍於理性力量的不可抵擋! 美國與自由世界如是回應史大林,其違反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與違反英、美、蘇雅爾達協定的東歐民主化的約定,終得完全糾正。而避免一場世界大戰-人類大浩劫,成功守護自由與傳遞自由,雖然,正義來到緩慢,但正義更彰顯,自由更堅實壯大。 史大林剝奪東歐人民的自決權,但未變更東歐人民的領土,波蘭是聯合國五十創始會員國之一,即其例證。然而,蔣介石除了剝奪台、 澎人民的自決權外,更進一步變更台、澎人民、土地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美國如何回應?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六)-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中日兩國皆清楚知道,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即大清帝國)以武力取得台灣、澎湖,一八九五年,日本帝國亦以武力,從滿洲人取得台灣、澎湖。更清楚知道,台灣、澎湖人民,在終戰後,將如同朝鮮半島(分為南、北兩韓)、菲律賓、越南等,脫離殖民隷屬而獨立。惟,名義上,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仍屬日本國民、國土,中華民國片面將其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國土,已構成侵略行為。尤其,中華民國台灣、澎軍事佔領當局,掛名中華民國台灣省行長官公署,更進一步,強制實施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澎湖的統治,激起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台灣人民全面自決行動,再以武力血腥鎮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違反國際戰争公約,構成戰爭犯罪與人道犯罪。中華民國上述所犯諸行,皆屬國際法領域的犯罪行為,雖然,個人(Individual)亦為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但是,任何有效抗議和控訴,尤其是向國際法庭提起控告,仍以國家(state)為便利和適格。就此,日本不作為,令人遺憾! 日本的不作為,誤導台灣人民,服從統治者,是被統治者的自然義務。然而,在政治倫理上,只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原理──源自自然權利。也因此,統治必須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人民始有服從的義務。非經人民同意或違反人民同意的統治,人民就有抵抗權,並拒絶服從,此亦源自自然權利。 因此,台灣、澎湖人民,屈服於滿洲人的武力與強制統治,屈服於日本帝國的武力與強制統治,絶不產生服從義務或任何自然義務,絶對不喪失其合法與正當的抵抗權,用以排除任何非經同意的統治與違背同意的統治。 抵抗與排除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制統治,完全合法與正當。 就人類倫理,每個人對於父母、祖先、造物主(稱上帝或上天),應負有自然義務。此自然義務即傳遞自然權利觀念與尊重每個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即便是侵略者和侵略者的後代,其自然權利亦應受尊重。 二次世界大戰後,英、美、法等戰勝國,皆能尊重所有人民(包括戰敗國)的自然權利。戰後,德、義、日的重建工程,在「自然權利」的指導下,由美國率領,並作出偉大的貢獻。美國也承擔起全世界,其自由(概括自然權利)的守護與傳遞重任。(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四十五)-2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倘若中華民國對於日本進行任何侵略行為,充其量,僅是報復行為,「彼此,彼此」,也合乎孔老夫子的「報怨以直」,雖非理性行為,但可以理解。中華民國將「怨」報在台灣、澎湖人民頭上,進行侵略行為,還是侵略行為,不得「合理化」。「怨有頭,債有主」,找錯對象!還能說中國人、台、澎人,都是一家人。 中國人有漢有賊,還有共匪與韃虜,很特殊的一家人。 蔣介石「不得不」對日本人「以德報怨」,卻把所有「怨」氣發在台灣、澎湖人民頭上! 日本人對於中華民國侵略台灣、澎湖,不作抗議,不是「禁反言」(estoppel),而是目睹台灣、澎湖人民,為日本人作「代罪羔羊」,竟能作壁上觀者,完全欠缺厚道。 中國人更不厚道,明知中國人(滿洲人)和日本人,強迫台灣、澎湖人民作日本人。竟然,把侵略台灣、澎湖,作為侵略日本、聊以補償! 滿洲人(大清帝國)對中國人負債,對台灣人何止負債!縱使中國人是滿洲人的債主兼繼承人,對於台灣人能主張什麼權利?繼承满洲人對於台灣、澎湖的侵略行為和侵略「成果」! 中國人得繼承滿洲人的侵略成果和侵略行為。因此二二八大屠殺比擬滿洲人的揚州三日大屠殺,還只是小巫見大巫。這是俱官方身份在官場的發言,算是官方評論(Official Statement or Comment)。消滅漢族、漢族的遺孽,就是有正當性。 當然,中華民國可以不承認海牙第四公約,那是大清帝國簽的。 無論如何,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附帶聲明: 一、近日日本地震、海嘯引起重大災害,本人深感痛傷。各國即時發動救援,深受感動。願所有災難,在人類善願、善行中,平息。 二、本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二十分左右,本人在紅燈轉為綠燈後,觀察前方己無車行,步上斑馬線,行至路中央,竟然有部轎車在我面前 一公尺 以內,急駛而過,逆向往北飛奔而去! 「6118KN」轎車的駕駛人,尊重生命,永保安康。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3.14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五)-1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
海牙第四公約(Hague, IV),即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及通稱”海牙規則”的公約附則(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and its Annex Known as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在1910.01.26生效。 中國(大清帝國)在1910.01.26,美國在1910.01.26,日本在1911.2.10,分別批准該公約。皆是「公約」的締約國(Contracting Parties)。 二次世界大戰,中、美、日皆是交戰國(Belligerents)。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部、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應予以遵行,尤其,「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更不得違反。締約國應依「公約」第一條規定,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身分,在停舶於日本東京灣的密蘇里(Missouri)號軍艦,接受日本最高當局(日本帝國總指揮部;Japan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的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後,即頒發日本最高當局「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日本最高當局隨即下令日本所有武裝作戰部隊及其附屬單位,完全遵照該命令「內文」(Enclosure),就地向「內文」所指定的同盟國代表,投降、繳械、解除武裝,以達到戰事停止。麥帥乃登陸而軍事佔領日本本土,而蔣介石亦依命令「內文的主文a」(Enclosurea),派出陳儀代表同盟國接受台灣、澎湖地區日本部隊的投降,軍事佔領台灣、澎湖。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及其內文(Enclosure),係由美國三軍參謀首長聯席會(Joint Chiefs of Staff)所擬定,杜魯門總統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批准,交由麥帥以同盟國最高統帥名義,下令給日本最高當局,其受命者限於日本最高當局與日本三軍作戰部隊及其附屬人員,不及平民(civilians)。 故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除應遵守前述海牙第四公約外,並應尊重台灣當時法律與社會秩序,尤其是尊重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一如朝鮮半島人民,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成立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而當時同盟國軍事佔領當局,英、法、蘇、美皆不反對,亦無任何鎮壓行動。蓋同盟國皆有「尊重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承諾與義務。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非大西洋憲章所創設。其乃源自自然權利,而大西洋憲章予以詮釋,並重申其尊重。自然權利亦非源自美國「獨立宣言」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其乃源自人的天生,「人之為人」的事實,就是人本身。無神論者的認知,可到此為止,不可追溯到某神格化的偉人。自然神論者、有神論者,可追溯到更高源頭,但不妨礙自然權利的平等性與不可剝奪性。 剝奪自然權利者,負擔道德與法律責任,不得否定自然權利。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創造法律,法律不能創造自然權利。 就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中華民國乃其權責單位,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在未進行實際軍事佔領之前,片面變更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將台灣、澎湖納入其國土。不但違反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聲明),而且,違反海牙第四公約「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公約附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尤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強制實施中華民國法律,竟然將一九四七年台灣人民壯烈自決行動,視為「叛亂」,不經審判,一律格殺勿論,無視自然權利的不剝奪,違反戰爭公約、違反人道,造成二二八大屠殺。 中華民國未經台、澎人民同意,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變更台、澎為中華民國國土,已是侵略行為,而其軍事佔領當局,假借受降名義,進行實際統治,並對抵抗者進行屠殺,以上諸情事,顯已構成戰爭犯罪及人道犯罪,而其發生皆在舊金山和約未簽定之前,亦即日本人仍未聲明放棄其對於台、澎的權利與請求權。 日本人不作任何抗議,不向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提出控訴!難道上述情事的發生,日本人無道義責任?二二八事件,乃因日本煙酒專賣制度而引起!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四)-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麥帥(Gen. Douglas MacArthur)軍事佔領日本本土期間(1945.9~1952.4),美國不將日本納入其領土,成為美國第五十一州,也不將日本人變更國籍,成為美國人。 美國為麼不作?日本人不是無條件投降? 依據戰爭公約規定,軍事佔領當局(Military Authority),「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It is forbidden to compel the Inhabitants of occupied territory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ostile stat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1907.10.18,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Section III,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erritory of hostile state, Article 45]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當然,禁止佔領當局、佔領國,將佔領地區人民、土地,納為其國民、國土,永遠效忠佔領國。 如同禁止折樹枝,當然禁止砍樹,更禁止將整片樹林與園地,占為己有,納入其財產,任意折枝砍樹。 故而,麥帥「不得」強迫日本人宣誓效忠其本人或美國,美國「更不得」將日本人、日本,變更其為美國人、美國國土。 然而,陳儀以「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官銜」,執行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軍事佔領台灣、澎湖,成立軍事佔領當局,(惟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進行受降、解除軍事武裝、遣送戰俘、維持治安等事宜,停止戰事,以待和約簽定,正式結束戰爭。 陳儀的「官銜」和其舉出的「光復台灣」旗幟,充分顯示,中華民國已將台灣、澎湖的人民、土地,全部變更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國土。 竟然,未經台灣、澎湖人民的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一併納入由華民國,強制台灣、澎湖人民,效忠中華民國! 如同,不得折樹枝,不得砍樹林,竟然可以將整片樹林、園地,占為己有,任意折枝、砍樹、挖土。不受「禁止折樹枝」的限制! 中華民國藉著國際法允許的軍事佔領,而進行國際法禁止的「未經人民同意,改變領土及變更國籍」。如此,亦可規避戰爭公約,”海牙規則”,第三部分,敵對國地區的軍事佔領規範,如上述禁止強迫宣誓效忠及不得徵收私人財產,禁止掠奪,尊重家的榮譽、人的權利與生命及信仰。[見 ”Hague Regulations”, Annex to th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1907), Section III, Articles 42-56] 中華民國簽署大西洋憲章、聯合國宣言及聯合國憲章,明知終戰後,同盟國必定依大西洋憲章諸原則,分別處理日本及其殖民地台灣、澎湖、朝鮮、菲律賓等。台灣、澎湖人民當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竟然不經台灣、澎湖人民同意,將台灣、澎湖人民、土地,併入中華民國,剝奪台灣、澎湖人民的自決權。 中華民國竟然公開挑戰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挑戰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的道德權威性! 而,中國共產黨在一九四五年八月發動解放戰爭,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不就是將台灣、澎湖人民捲入中國內戰!軍事佔領當局的主要任務,就在終止戰事(Armistice),然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首要任務,竟是徵收軍糧、軍需及開發兵源,為一場進行中的內戰,作後勤業務。日本人將台灣人拖入二次世界大戰,的確不仁不義。中國人將台灣人捲入內戰,其道德正當性又何在?尤其,蔣介石一來到台灣、又舉起「光復大陸」的大旗,台灣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完全被「光復」。 蔣介石以「光復台灣、光復大陸」解讀「人民自決原則」,誰能作評論? 個人認為,頗有古味古風!復古、回復到原始部落的家長、族長威權世代。遠望其殿堂,頂著大清皇帝的皇冠,令人不禁想起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的一句評語:「羅馬的鬼,坐在墳墓,帶著皇冠。」 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將該謝,免默哩唬) 聽出弦外之音?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三)-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次世界大戰,在德、義、日三軸心國陸續宣告「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當局(ROC Authority)遵照美國等同盟國指揮系統的指令,依照國際戰爭公約的規範,進行戰地的軍事佔領、繳械、受降、遣送戰俘及維持治安等事宜,結束戰事,以待交戰雙方簽定和約,正式終結戰爭。 同盟國對於日本戰敗後,其應享的權利與應負的義務,除戰犯(War Criminals)交由同盟國特別成立的軍事法庭審理外,概由美國依據大西洋憲章諸原則而處理。 美國如何處理?茲舉其大者: 一、頒給日本一部憲法,以結束同盟國的軍事佔領。此「憲法」具下列特色:(一)揭示「主權在民」原理,以符合「尊重人民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權利」與「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而日本皇帝僅象徵國家主權。(二)解除日本陸、海、空等國家軍事武裝,惟保留其自衛權力與能力,俾免再次侵略其他國家、人民(憲章第二項、第八項聲明)。 二、主導同盟國的對日和約簽定事宜,諸如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的條款擬定、草約簽定。以貫徹憲章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聲明的原則,即,不對日本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但,要求日本抛棄對於其殖民地與佔領地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中日和約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定,同年八月五日生效。日本在中日和約,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再次聲明抛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利與請求權。至此,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而中華民國的確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蔣介石也因此嬴得「以德報怨」的美名!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即美國)正式結束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亦得以保持其「領土與主權」的完整。而日本人民從此可以真正體驗:其已「恢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得依其意願,應其生活,選擇其政府型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與「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俱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終戰後,「自決權的享有與享用」,日本人不求而得,完全「恢復」。這是「天上掉落下來的禮物」?可以這麼說。人民的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人的天賦權利,經常被侵犯、被剝奪,所以「大西洋憲章」用「恢復」(restore),本來就擁有,失而復得。人與人之間,没有恩賜的問題,只有互相尊重的永久課題。 日本人不求而得的自決權,東歐人民求之不得,完全被剝奪。史大林對於東歐人民的耍弄,不是「朝三暮四」的技倆,而是完全關進牢籠、鐵幕的世紀大騙局─虛幻共產世界的強迫推銷!東歐人民不是戰敗者,「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道德正當性更逾於日本人民,因此,經過半世紀的掙扎、奮鬥,終於掙脫束縛,摧毀牢籠、鐵幕,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這股人民自決力量,引導彩色革命(Colour Revolution ),帶動泛阿拉伯青年運動(Pan Arab Youth Movement)。現今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無視於茉莉花革命、蓮花革命所引發的人民自決力量,當然,也無視於聯合國安理會一致譴責與制裁決議,尤其,中國、俄羅斯也加入行列!格達費能對抗普遍理性的不可抗拒力量?答案很快就會揭曉! 終戰後,日本與台灣、澎湖同處於同盟國的軍事佔領。舊金山和約生效後(1952.04.28),台灣、澎湖的人民,是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日本人可以不過問,因為日本己聲明抛棄其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和請求權!但是,終戰後到和約生效期間(一九四五‧十‧二十五~一九五二‧四‧二十八),台灣、澎湖人民,在同盟國軍事佔領及軍事統治下,所受的待遇,日本人能不聞不問? 尤其,美國人下達蔣介石佔領台灣、澎湖命令(General Order, NO.1,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不過問蔣介石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 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縮寫。自決權就是自然權利,也就是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國人放任蔣介石的另類解讀,推翻「此等真理」?(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二)-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蘇聯(Soviet Union; USSR)、中華民國(ROC)等十盟國代表,在英國倫敦簽署「大西洋憲章」。翌年元旦,二十六同盟國共同簽署「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1942.01.01),誓言遵行「大西洋憲章」八項聲明所有原則,作為對軸心國宣戰的宗旨與目的,與戰後恢復、重建國際秩序的原則與基礎,共同承諾人類美好未來。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普雷仙提亞會(Placentia Conference, 1941.08.10~12)的共同宣言(Joint-Declaration),原屬官方性文件的公報(Communique),且羅、丘兩人在原始文件的簽字,只見羅斯福的筆跡,顯然丘吉爾對於憲章若干原則,仍有保留,然而既已成共識,就從善如流。因而,此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演變成人類歷史重大事件與重大成就。其神聖性恒逾任何官方文件或國際條約。美國人稱不朽文獻(Living Document)。聯合國(United Nations)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即現今世貿組織(WTO)的前身,皆以大西洋憲章諸原則(Principles),為其建立的基礎。聯合國憲章不取代大西洋憲章,而是其重要詮釋者。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原則」─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史大林的錯誤解讀己述於前。而憲章原始發起人之一,英國首相丘吉爾作何解讀? 丘吉爾認為「人民自決原則」,不適用於戰勝國殖民地。惟甘地受到「憲章」的鼓舞,繼續其獨立運動──人民自決行動。一九四七年,印度終於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所有殖民地,不分其所屬,戰勝國、戰敗國,皆一律適用「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而獲得獨立。獨獨台灣例外!蓋所有人民皆享有自決權,自然權利不可剝奪。獨獨台灣人民天生缺少自然權利,焉用剝奪!? 戰後,日不落大英帝國(British Empire)變成日不落大英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這是英國人的驕傲,與自由的榮耀。尤其,美國係脫離英國而獨立,英美兩國人民能為人類的自由,併肩作戰,共同書寫大西洋憲章,作為自由的永久保障書。可見自由的偉大,自由是人類最大的凝聚力量。 美國忠實履行其對於大西洋憲章所有承諾。麥帥擊退日本人,菲律賓即恢復其獨立與自由。不對戰敗國要求「割地、賠款」及其他權利。日本戰後得以保持「領土與主權」的完整,完全要拜「美國人忠於其承諾,實踐大西洋憲章所有原則」之賜(見大西洋憲章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八項聲明)。雖然,麥帥在結束佔領之前,頒給日本人一部憲法,略嫌「強迫自由、強迫道德」,惟,其乃基於相當對價(Consideration)關係,不失公允。 日本人進入現代之前,有所謂「脫亞入歐」的學習之旅,向歐洲取經,擷取西方文明精華。其或啟蒙思想的 ”R” or “N”或 ”R” and “N”?”R”,Reason,理性,自然權利乃其精華,”N”,Nature,自然,科學乃其精華,”R”與”N”的取捨若何?並非所問,惟「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並不見於日本人統治五十年的臺灣,說臺灣是法治社會,說臺灣人守法,特別諷刺,說有什麼美德,不但 ironical, 而且, cynical!年青人!臺灣的主權或主體,就在自然權利!麥帥在日本播下的自由種子,是否已茁壯成長、開花結果,就看日本人如何向台灣人道歉,證明日本人終能體悟:自由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人權的普世至高無上。現在如是,過去亦應如是! 大西洋憲章第六項聲明: 摧毁納粹獨裁暴政(Nazi Tyranny)後,建立和平機制,保障所有國家境內居住安全不虞侵犯。而且,「確保所有人民,無論何處,皆能生活於不虞恐懼、不虞匱乏的自由環境。」 羅斯福總統揭櫫「四大自由」,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就書寫在「憲章」,其對於人類的永遠關懷,溢於言表! 觀之現今泛阿拉伯青年運動,其所以針對獨裁政權,就是為了四大自由。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埃及的蓮花革命(Lotus Revolution),僅為免於匱乏、免於恐懼,而獨裁者就是肇因。利比亞狂人格達費竟然誓言「戰到一兵一卒、最後一滴血」,也要鎮壓人民的反抗─人民的不屈不撓自決行動。 格達費以國家軍隊,肆行其獨裁暴行,活生生呈現在世人眼前,聯合國安理會豈能坐視!這不是納粹暴行的紀錄影片,而是進行中的屠殺!莫讓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成為廢紙! 蔣介石如何實踐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如何解讀「人民自決原則」,容後敍。 [有關大西洋憲章軼事及其漢譯,請參考拙文:自由與擔當PartII.美國的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II).自由促使美國勇於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接上一、(續一)等三篇。見於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 及alex08pan09.blogspot.com]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 (四十一}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史大林強制東歐人民,接受共產集權專制型態政府的統治,以實踐蘇聯對於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人民自決原則)的承諾。 如此「強制性的人民自決」,無異否定「人民自決」,除了「強權即公理」外,其正當性何在? 「共產社會是人類的終極社會,必然終結封建社會和資本社會。」 依據:馬克思的唯物辯證史觀,以及盧騷的共同意志。也因此,「強迫自由,.強迫道德」,不但有其正當性,更有其必要性。 也因此,史大林贊成聯合國的成立,也贊成聯合國憲章重伸「人民自決原則」。 一個人民自決原則,各自表述?! 「一中各表」的原始版本? 準此,史大林更揭櫫「解放」旗幟,與中、美、英、法等國良性競爭,推動全人類的自決運動,解放殖民地。故而,推動世界性的共產革命,只是手段而已! 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和封建社會? 誰能給予經驗性的答案?中國共產黨,或許? 從蘇聯共產世界崩潰的史實,應能充分解答此問題? 這段歷史事實,從一九八九年波蘭(Poland)獨立工聯推翻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起,接著,匈牙利(Hungary)、東德(East Germany)、保加利亞(Bulgaria)、捷克(Czechoslovakia)、羅馬尼亞(Romania)等共產政權亦被推翻。終結東歐國家的共產黨一黨專政,改變共產社會制度,宣告蘇聯控制下東歐共產集團的全面瓦解。爾後,蘇聯(USSR)解體(1991.12.26),解體後,其獨聯體(CIS),若喬治亞的玫瑰革命(Georgia’s Rose Revolution,2003)、烏克蘭的橘色革命(Ukraine’s Orange Revolution,2004)、吉爾吉斯的鬱金香革命(Kyrgyzstan’s Tulip Revolution,2005)等彩色革命(Color Revolution),推翻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和變更共產制度,建立民主制機制。蘇共所建立的共產世界完全崩潰! 值得一提,彩色革命,其特色乃非暴力(non-violence)的抗爭行動,而其推動力量來自民間非政治性組織,主要成員是學生、青年,係自發性的民間抗爭(Civil Resistance),其信念乃自由與人權的普世化,即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民主制度乃保障此等權利的最佳機制。塞爾維爾的堆土機革命(Serbia’s Bulldozer Revolution,2000)可謂其前導,而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Jasmine Revolution,2012.12.18~2011.01.14)、埃及的人民革命或蓮花革命(People Revolution or Lotus Revolution ,2011.01.25~2011.02.11)等阿拉伯世界青年運動乃其延續,衝著諸獨裁政權(Authoritarian Regime),進行非暴力抗爭。 蘇共所建立的共產社會(或世界),其完全崩潰,就是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的明確「否定」答案? 民主機制產生多元社會,容許共產社會或資本社會的存在,其前提乃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不可或缺。 因此,所謂共產社會必然終結資本社會,根本是虛假命題(False Thesis),没有回答的價值! 若以釋迦牟尼佛所建立的僧團為例,出家眾過著無產階級的共產社會生活,在家眾提供或供養出家的生活必需,如飲食、衣服、卧具、湯藥(四事供養)。出家眾不能營生,在家眾勤於營生、追求利潤,過著資本社會的生活。 佛陀所建立的僧團四眾,出家眾不掌握在家眾的財富,不強制在家眾的供養。在家眾受託管理出家眾的財產,但不掌控或侵犯出家眾的財物。如此僧團四眾和諧共存二千六百年以上。 出家眾是無產階級的共產社會,在家眾是有產階級的資本社會,誰能終結誰?而此兩社會的和諧共存基礎,就在自由意志!而且個人目的自主[成佛]。 因此,蘇共所建立的共產社會,其完全崩潰,不是宣告共產社會或共產主義滅亡,而是推翻史大林的「強制式人民自決原則」「強迫自由,強迫道德」乃至「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正當性,回歸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尊重所有人民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與「恢復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亦即回歸「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 自然權利(自由、人權)不可剝奪! 民主制度就是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的最有效方法或機制,同時檢驗與實踐自然權利和統治基於同意原理。究竟「主權在民」,這是任何政權無可迴避的政治現實! 無論如何,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四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徹底摧毀德、義、日三軸心國,其武力建立世界權力秩序的野心。惟,終戰後,史大林藉著佔領之便,將東歐國家共產化。此舉不但違背蘇聯對於「大西洋憲章」的共同承諾─「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依其意願,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也違反英、美、蘇三國的「雅爾達協定」(Yelta Agreement)─「東歐國家民主化」,以恢復東歐人民,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戰後,德國分成東、西德,柏林築起圍牆,分隔成東西柏林。朝鮮半島也分成南、北韓。蘇聯將整個共產世界,築起鐵幕,「強迫自由,強迫道德」,強制灌輸人民的共產主義意識型態。人民的基本自由,完全被剝奪,遑論恢復人民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更有甚者,蘇聯輸出武裝革命,派遣游擊隊,潛入希臘、土耳其北部邊境。展開其赤化世界的企圖心,也強烈挑戰美國人,其維護人類自由的不可動搖意志。因此,杜魯門總統宣布其杜魯門主義(Truman Doctrine),財經支援愛好自由的國家,捍衛自由,免於匱乏,免於恐懼。而杜魯門總統基於捍衛自由的普遍共識,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即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有效遏止共產革命的漫延。 一九四五年,聯合國將「自然權利」定名為「人權」,在美蘇集團各自解讀,各行其「是」,並「同意不同意」(Agreed to disagree),成為通用語言與互相攻訐的爭論休止符。自然權利受到嚴厲的考驗,也發揮其在人類「自然本性」的理性發酵劑功能。 上世紀九O年代,將近五十年的美蘇冷戰,其結束終因:東歐人民依其不可阻撓意志與自然權利意識,選擇其政府型態,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建立民主政體,東歐共產集團遂告解體。而立陶苑、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三波羅的海國家,人民堅定其意志,依自決原則,脫離蘇聯的附庸,重獲獨立,成功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且,蘇聯本身亦解體,共產黨不再享有專政特權。 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乃道德不能。 自然權利是道德事實,亦是理性事實,乃人類理性自發的道德原理,是人類自然本性的自發行為。自然權利一旦啟發,成為經驗知識,經長期廣泛實驗,証明其乃顛撲不破真理,無論稱之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或以自由概括之,或稱人權,成為人類共通的觀念與語言,故稱普世價值。任何扭曲、扼制,皆經不起人類理性的覺醒。上世紀,將近五十年的美蘇集團對抗,誰消誰長?孰優孰劣?人類常識可見証之。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亦不可抵擋! 最近,突尼西亞的茉莉花革命帶動埃及的人民革命。為了免於匱乏,具體展現不可抗拒的人民力量,這才是政府權力的真正來源─自然權利的理性效應。 尤其,南蘇丹已完成獨立公投,世界將誕生一新國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就是此新國家的「原因」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四四‧十‧二十,麥帥(Gen.Douglas MacArthur)涉水步上Leyte島沙灘,大軍跟隨登陸菲律賓土地,實踐其「I shall return!」誓言。正告世人及菲律賓人民:「我已重返!」(I have returned!),「將恢復所有人的自由。」(To restore the Liberties of All Peoples.) 麥帥所稱自由(Liberties),即羅斯福總統揭示的四大主要自由 ─ 言論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崇拜上帝的信仰自由,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激起所有美國人,其維護自由的不可動搖意志,推動自由即人權的普世化,謂:「自由即普世人權的至高無上。」(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 未及終戰,菲律賓人民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排除日本人的殖民統治,重獲其獨立自主。 一九四五‧十‧二十五,蔣介石奉麥帥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1),派員來台,代表同盟國,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 惟,蔣介石額外標示「光復台灣」!? 其光榮恢復台灣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 或,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民國自許為大清帝國的唯一繼承人,因此,所謂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就是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統治。 台灣人不得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故而,大清帝國侵略、掠奪台灣,其統治亦非基於台灣人民的同意,自始欠缺正當性,大清帝國就是台灣的掠奪者。 掠奪者壽終正寢或被推翻,其掠奪物可作為繼承標的?不物歸原主? 麥帥所發給蔣介石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其最終批准者,就是美國總統杜魯門。因此,杜魯門總統在1950.6.27,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公開否定蔣介石及中華民國的「光復台灣」,雖然,不撤銷其佔領委託,故而,中華民國將台、澎納入版圖、劃入行政區乃至變更台、澎人民的國籍,皆不生任何效力。 基於杜魯門總統上述「聲明」,日本人遂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其對於台灣、澎湖任何權利與請求。 如此衍生「台灣地位未定論」? 菲律賓人得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其獨立自主的國際地位,台灣人不能? 自然權利的天賦與不可剝奪,不適用於台灣人?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八)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Truths),就是美國的立國憲章(Charter),同於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harta or Carta, 1215)。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作為道德、政治、法律的原因(causes)或原理(Principles),經過二百三十五年的實驗(Trial and Error),得其紮實、不可置疑的經驗基礎,不再只是觀念或理論的闡釋或開發。整個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Actualization)過程,容或有:”Rights of Man or Rights of Property,which prevails”的長期論爭,惟,所有人生而平等、價值與尊嚴皆平等、乃至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不容置疑! 故而「宣言」所揭示的諸真理,迄今顛撲不破! 美國建國以來,從門羅總統的「門羅主義」、林肯總統的「解放公告」及「蓋茨堡演說」、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以及羅斯福總統的「四大主要自由」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自然權利逐步深化、平等化與國際化,尤其,大西洋憲章所揭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定位,摧毀納粹等集權政體,將立法機構濫用作「人民同意証明書」的制作所,合法化、正當化其集權統治。自然權利檢驗任何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檢驗人民同意的合理性。其檢驗的衡準,就是”人民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存在與否。因為,自然權利在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皆不容剝奪與不可剝奪。 二次世界大戰後,德、義、日三軸心國,企圖以武力征服世界,建立「強權即公理」的權力或權利秩序,終歸幻滅。 聯合國成立後,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成為國際人權的原型,並為國際人權法典的主題(Main Theme)。究其原因,固可歸功於大西洋憲章的權威性,惟,自然權利本身俱有的說服力,具足信心、理性與事實說服力,才是真正原因所在。無論任何人能否證明或否定,自然權利源自上天。 值得一提,大西洋憲章鼓勵甘地、胡志明,李承晚等,矢志於”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甘地不懈於領袖印度人,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胡志明領導越南人民革命,脫離法國殖民。而李承晚領導朝鮮人民獨立,以脫離日本的殖民統治,因此,剝奪者,無論是戰勝國,如英國、法國,戰敗國如日本,皆不俱正當性,即便是大西洋憲章的共同發表者,皆不例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所有人生下來,心靈(The mind)皆一片空白(tabula rasa)。沒有所謂先天理念(Innate Ideas),所有觀念(Ideas)皆來自後天經驗(Experience)。此為洛克經驗論(Empiricism)的基本概念。 啟蒙運動諸賢,據洛克經驗論的概念,認定「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而且,諸賢更以所有人的常識或常識判斷(common sense),大致均等,認定「所有人的價值與尊嚴,皆平等」,進而推動平等權利革命(The Egalitarian Revolution),倡導教育的普及。 故而,啟蒙運動的平等觀乃至平等權利革命,皆源自洛克的「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90), 茲以赫爾維秀(Claude─Adrein Helve’tius, 1715-1771)的論述為例,謂: 「理解力(Understanding,即悟性)無非吾人觀念的組合。洛克認為吾人理解力莫非得自後天。」 「歷史和經驗同樣啟示吾人,理解力無關感覺的鈍銳,不同身裁、不同心智的人,皆可感受同一情感和觀念。」 此即所有人的常識或常識判斷,大致均等。因此,其價值與尊嚴皆平等。 「洛克的原理,証實教育造就吾人,人的教育愈相同則愈相似。簡而言之,倘若人的理解力相差甚鉅,乃因教育不同。」 「心智或理解力的不均,乃為一已知原因的結果。此已知原因乃教育不同。」 故而,普及教育,始能再造平等,促進所有人享有平等權利。這也是平等權利革命的著力點。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頁九十五。】 就常識的認知功能,十八、十九世紀的蘇格蘭學派(The Scottish School)主張: 「常人實際認知中,感官知覺不僅是觀念與主觀印象,而且是外在實體本質的確信。此等信念專屬於人類的常識與理性。 就常識而言,學者與文盲、哲學家與勞動者,皆同一樣水準。」 【參考:劉蓁著,天祐台灣,2007.9.頁二十三,註一】 故而,啟蒙世紀的常識論者,認為常識非但是理性,而且更是可靠知識。 也因此,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得以如此向世人宣稱: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漢譯見前文〝自然權利(二十九)〞】 每個人都是自然權利的驗証主體與客體。自然權利是否與生俱有,每個人的常識可以自知自証。並且,每個人得依據矛盾律與因果律,証驗自然權利的不可讓渡性與不可剝奪性。 常識不異理性,是真實可靠知識。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8,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洛克在其「政治論上篇」指出,君權神授說係源自亞當的族長權(Adam’s Rights of Patriarch)。惟,君王應証明「其乃亞當的嫡系長子」,以繼承亞當的族長權。 服膺「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始有正當合法的統治權。 盧騷(J.J.Rousseau,1712-1778)對於「武力」(包括王位世襲)所建立的統治機制,提出評擊,謂: 「最強的人,亦不足強壯到經常做主人,除非其人將力量化做權力,並將服從化成義務。 因此,強者的權力,其取得顯然無據,然理論竟然真實建立。但是此解說吾人永不理解?力量乃體能,余不同意其效力,竟能演變成道德原理! 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 「強者以強力取得的權力,無法持久。反之,此種〝強力即權力,強權即公理〞的法則,無異鼓勵暴力,無法建立真正權力秩序。」 「倘若力量形成權力,結果隨其原因變化,任何力量勝過原權力人,則繼承其權力,且一但不服從可得豁免,則人人可以正正當當如此行為。 而且,因為強者永遠正當,則唯一應行者,乃如何成為強者。」 盧騷總結: 「力量不造權力,而且,除合法權威外,吾人不必服從。」 [參考:J.J.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edited by Lester G.Crocker in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 of Inequality among Mankind; Washington Squire, Pocket Books, N.Y.(1967) Book I, Ch.III.] 盧騷堅信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 就統治基於同意原理,盧騷亦以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與共同意志(General Will)表達之。其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洛克的概念,主張自然權利應隨社會契約,徹底讓渡政府。而其共同意志雖不易獲得,惟容易造假,衍生革命或權力鬥爭,故而,盧騷學說偏離理性,顯現浪漫色彩。 [參考:盧騷前揭書,Book I, Ch.VI, Book II, Ch.II,及Dennis Lloyd, The Idea of Law, Penguin Books Ltd, Hormondsworth, Middlesex, England. Reprinted with Revision. (1976), P.85]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一六八三年,又征服台灣、澎湖,並建立長期統治機制。 滿洲人的統治機制,除沿用董仲舒所提倡的儒家三綱五常倫理道德體系,及其天人感應說確立皇帝即「天子」的統治威權外,並運用大乘佛教的菩薩神聖權威,建力無上威權統治體制。 滿洲人自詡其皇帝乃文殊師利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Bodhisattva Ma’njus’r’i)。與宗喀巴(Tsong-kha-po, 1357-1419)所建立的達賴喇嘛轉世制度(The System of the Reincarnation of Dalai Lama),相互輝映。蓋達賴喇嘛乃觀自在菩薩的示現(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Bodhisattva Avolokite’svara)!? [參考: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5th Edition, Vol.15, Macropaedia, p.306.有關轉世,請參閱拙文:佛陀的鏡子之三十三。] 滿洲人在中國建立大清帝國,垂二百六十八年,其統治機制,除武力外,就是道德與威權,毫無人民同意的基礎。惟,其能不受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十九世紀人權時代的影響,令人不可置信。 二十世紀初,中國歷經兩次大革命,其一乃一九一二年的國民革命,其二乃一九四九年的人民革命,兩次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惟革命成功後,中國人是否恢復其自然權利,人民是否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仍牢抱其「勝者為王,敗者為寇」千古不易的強權即公理法則?亦令人置疑! 惟,一六八三年後,台灣納入滿洲人的統治體系,爾後,雖數度更迭統治者及統治機制,仍擺脫不了「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陰霾!尤其,經過四次的「大選」,台灣人應嚴格、且詳實檢查,台灣人是否已「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基於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則,一起自我啟蒙,共同啟發理性,乃當務之急。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儘管,光榮革命所呈現的事、理,足供驗證,自然權利對於人類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如同「萬有引力」對於宇宙天體秩序的「功能」,皆居於「原因」(cause)地位。洛克仍發表其「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以進一步檢驗自權利觀念,得其真實可靠性,彌補其「兩篇政治論」的不足。究竟,該論係依演繹法(Deduction),而非歸納法(Induction)。 洛克在「悟性論」倡導經驗主義(Empiricism),對於理性和知識的資料,提出驗證準則(Criterion),以檢驗其真實可靠性。 就一般知識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的符合」(The conformity of our ideas and the reality of things)。 就理性的資料而言,其真實可靠性,在於「吾人於觀念相符(Agreement)與相異(Disagreement)的認知」。 所謂理性的資料或觀念,本體觀念除外,皆屬心靈觀念的原型(Archetypes),非仿於實物。此等原型觀念,數學觀念、道德觀念皆屬之,作為道德原理的自然權利、自然法,皆包括在內,故而康德稱「自由」乃理性事實或概念(The Facts or Concepts of Reason)。 此等觀念的檢驗原理,因果律、矛盾律(Rule of Causality, Contradiction),皆適用之。 先就矛盾律言之: 人類為保障其自然權利的目的,依和平手段、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以結束自然狀態,而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予政府,因此,必須保留完整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與非理性。 政府係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因此,不得以手段害目的,侵犯人民的自然權利,否則陷於矛盾。 政府的權力,係信託權力,其權力的行使,應受信託人(人民)的節制。故而政府聽命於人民,效忠人民,否則陷於矛盾。 就因果律而言: 自然權利乃人類社會良好秩序的「原因」,此「原因」欲期獲得「結果」,必須有個人目的自主的「條件」俱備─即自由,以期獲得目的完成的「結果」。故而,政府除盡責於「條件」的提供外,不得妨害「條件」,甚至否定「原因」,即使,自由必需「限制」,亦必須建立在基於人民自由意志所「同意」的基礎,故而,自由自始不得剝奪。自由即括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以上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54至56]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 (三十四) 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光榮革命後,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結束其荷蘭 (Netherlands) 的流亡生涯,返回英國,陸續出版其重要著作: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等. 一六八八年,英國國會 (Parliament)議決,迎回威廉國王瑪琍皇后,重登王位。史都特(Stuart)王朝因此復辟。史稱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俱多重意涵: 一、君權並非神授。 二、統治基於被統治者(人民)的同意。 三、自然權利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而喪失 自然權利不可讓渡不可剝奪(Inalienable) 二○○八年,中國國民黨復辟,其權力來源就是台灣人民,不是美國或中國。 而一九四九年,蔣介石流亡台灣,建立統治機制。其所以獲得美國等民主國家的支援乃至保護,原因在保障所有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自由),而非贊同其反攻復國或製造兩個中國,也絕非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總而言之,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乃基本共識,因而,形成一共同防衛體系。 洛克在兩篇政治論序言,肯定史都特王朝復辟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和合法性(Legitimacy)。謂其乃「基於人民的同意」。其上篇駁斥菲瑪(Robert Filmer)的君權神授說(The Divine Rights Doctrine)。下篇專注於其政治理論的闡述。 洛克的政治理論,係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為基理(Postulate),演繹政治社會的組成原理,即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與政府建立的目的所在,即為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揭示政府乃保障自然權利的手段。故而,政府可以更換,自然權利不可剝奪。換言之,人民可以更換政府,俾免手段害目的,而人民的自然權利不可剝奪。 因此洛克的社會契約概念,不同於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與盧騷(Jean Jacques Rousseau)。後者等認為,人民一旦締結社會契約,就讓渡其自然權利予政府,而洛克認為,人民除讓渡執行自然法權利外,其他皆完整保留,且不可剝奪。 牛頓萬有引力,居於天體秩序的「原因」地位,洛克所詮譯的自然權利,亦居於人類社會秩序的「原因」層次。透過人類的理性,得以認識自然權利所俱的「原因」地位,故而,啟蒙運動,旨在啟發人類理性,認識自然權利。重整道德及政治社會(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西方十八世紀,稱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亦稱啟蒙時代(Age of Enlightenment)。諸啟蒙健將,若伏爾泰(Francois M.A. de Voltaire,1694-1778),以大寫”N”和”R”代表自然(Nature)和理性(Reason),分別標示牛頓機械論宇宙觀所涵蓋的「自然」,和洛克經驗論、自然權利論、兩篇政治論,以及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倡導歸納法(Induction),所揭發的「理性」。藉以啟發人類理性,檢驗現存和古老權威,開發知識,建構美好的人類社會。 牛頓(Issac Newton,1642—1727)發現「萬有引力」,完成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凱卜勒(Johann Kepler,1571-1630)等所建立的地球繞日說。並解答:何以蘋果落掉其所頭上,而不飛向天際。海水、河水、動物等,為何不因地球的自轉、公轉而飛向天空。 至於人類為何不能感覺天旋地轉,牛頓並未進一步說明。此或可歸功於萬有引力,或當讚美造物主的智慧和能力。 萬有引力就是天體運行的原因,也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緣由。動者恒動,靜者恒靜,宇宙天體呈現自律、自動的機械體系。上帝不介入自然秩序的運作?自然神論者就持此見解。惟牛頓認為,上帝仍需不定時為此類似巨大時鐘的宇宙天體,上上發條! 其實,自從麥哲倫(Fernado de Magllanes,1480—1521.427)所率領的船隊,完成航行地球一周(一五一九.八.十從西班牙塞維亞港出發,一五二二.九.八返回),證明大地不是平面,而是立體。海洋相連接,即使地球不動,依「水往低處流」原理,懸浮虛空立體物,為何仍有海水存留? 地球為何海洋遍佈,哥白尼、凱卜勒等地球繞日說者,須就此作說明。而牛頓終於給予權威答案。惟,太陽繞地球說者,享有免於說明的特權,並且擁有權威、權力,判定地球繞日說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依據托勒密體系(Ptolematic System)的地不動說、地球為宇宙中心說及太陽繞地球說,判定哥白尼、凱卜勒等的見解,是異端邪說! 宗教法庭的審判權,來自羅馬教廷。羅馬教廷的權力,來自全知、全能的上帝。 上帝會作此授權?作出錯誤的判決? 權威的假藉或假立,權力的濫用,自古以來比比皆是。惟,一旦權威破滅,如何自處? Sophocles(496?—406B.C.)在「Oedipus the King」劇作中,提到人面獅身Sphinx在其謎底被Oedipus揭穿後,立即跳崖自盡。 人面獅身巨靈Sphinx,佔據通往Thebes城的要道。商隊經過,必須回答其謎題(Riddle):何種生物,早上四條腿,中午兩腿,晚上三條腿? 回答不出,就吃掉整個商隊。 有一天,Oedipus 經過,Sphinx又提出同謎題,Oedipus順口答道:人類。 謎底終被揭穿。人面獅身巨靈隨即跳崖自了,留下人面獅身巨石,孤立在沙漠中,任憑烈日強大風沙打擊! Sphinx自我了斷,以對其錯誤負責!? 而,蔣介石流亡台灣,也對所有台灣人提出一謎題—反攻復國神話。 但,凡是揭穿反攻復國神話謎底的人,下場竟然同於Sphinx,甚至更慘! 蔣氏父子不但善終,而且死後備受榮耀。其擁護者—中國國民黨,至今仍高居權位,成為台灣的權貴一族,感覺永遠良好! 如此看來,巨靈Sphinx還講點道義,至少懂得「盜」亦有道。雖然假立權威,手操生殺大權,一旦權威破滅,隨即自我了斷,以示負責!? 反攻復國神話,旨在掩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惟人類理性一旦啟發,真相無法障蔽! 一六八三年,滿洲人武力征服台灣。一八九五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台灣一再淪為強者或強權的掠奪物! 惟,一九五二年,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中,宣布放棄台灣! 台灣歸還滿洲人?歸還原掠奪者? 或歸還原掠奪者,滿洲人的繼承人,中國人? 掠奪物可以作為繼承標的物? 台灣不能物歸原主?歸還被掠奪者,台灣人!難道因為台灣人的自然權利、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己被剝奪了數百年,没有恢復的必要,這會是國際人士的理性態度? 在台灣所建立的任何「統治」,「皆非基於台灣人的同意」,台灣人自始被限制在「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就如同現今的「鳥籠公投法」,任何同意,豈有任何實質意義?惟有台灣人「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同意才有實質意義! 因此,台灣的統治,自始缺乏正當性,却還能掌握「台灣的主權」,企圖改變「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事實!? 反攻復國神話,經不起中國崛起的考驗,歸於幻滅!代之而起者:「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諸說能掩蓋台灣存在—流亡政府的事實?或掩蔽「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經不起理性檢驗。 然而,現今,諸當權者祭起「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幾乎遮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真相! 一個中國,無可爭議!又誰與爭鋒?!誰作代表?如何代表?Chinese Peking(北京的中國人),和Chinese Taipei(台北的中國人),私下或公開商量,不就解決!何必牽扯台灣人和台灣這塊土地! 衡於理性,基於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台灣人就是台灣的主權者,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無論中國稱大清帝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古以來,掠奪者雖未必「繩之於法」,但一一歸於歷史,不得還魂。惟掠奪物必須歸還原主,没有其他選項!這是自然法──自然權利的不可抗拒效力。 值得一提,朝鮮半島人民,不待日本人宣布什麼放棄,就在日本人宣布無條件投降的翌日,成立「獨立委員會」,以實際行動進行「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即時恢復,無視英、美、法、蘇四大強權(勝利者)的實際佔領,台灣人呢? 朝鮮人民不是處於分裂狀態? 台灣人連分裂的本錢都欠缺!唱什麼「一邊一國」?的確,我的「家」被分裂了,父子斷絶關係。分裂的「家」,被剝奪姓氏自主的「家」,瀕臨滅絕的家,能沾「一邊一國」的任何邊?(待續) (取材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二)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完全表達每個人的自主性。每個人得完全掌握自己的人生,規劃自己的生涯(Career)。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或手段,”To be the Master of thyself”,也就是每個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在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揭示:「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其所謂「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換言之,乃個人的「目的自主」權利。 洛克認為「生命自由與財產」,乃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其用意何在?固然,「財產」為「追求幸福」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其不可剝奪性亦不容置疑,惟,「宣言」起草人,Thomas Jefferson,以其自然種論者(Deist)的觀點,堅信唯一上帝,並認定上帝創造人類與自然界,同時賦與人類理性,賦與自然界自然法則,即不涉入人類和自然界的事務,完全任其自主,因此,人類依其理性,得以完全自主。因之,個人的自主性,追求幸福,追求個人終極目的,以臻永恆價值領域,才是自然權利的真正價值所在。 一百多年後,康德(Immanuel Kant)在其「判斷力的批判」(Critique of Judgment)亦有此論述:「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的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單獨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 Bernard, D.D., D.C.L.,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1914, P.361.) (取材自Alex Pan’ 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一)Natural Rights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就近代人權發展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可謂其先驅者與開拓者。而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可稱為現代人權的原型(archetype)。 美國的獨立建國,經過一番的戰爭,從一七七五年四月始,至一七八二年十月止。而自一七七八年後,由於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等國陸續參與,遂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爾後,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783. 9. 3),承認美國的獨立。而美國於 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 ,即正式建國。 故而,美國的確是槍桿子建國。然而,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若George Washington, John Adams, Thomas Jefferson 和James Madison等,先後當上美國總統,其產生並非依槍桿子,而是依據聯邦公民普選。即使在位總統握有槍桿子,有絕對權力指揮國家軍隊,一卸任即解除其指揮權。 而美國首任總統George Washington立下連任一次為限的先例,雖然高居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要職,仍以公僕(public servant)自居,自我要求高道德操守。故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George Washington為榜樣,不建構統治集團或階級,也絕無槍桿子出政權的迷思(Myth)。惟以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為終身職志,確立「統治基於同意」及「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建立永遠鞏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政府。 上述原理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乃宣言所稱的真理(Truths),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其生命、財富及神聖榮譽作保證,宣誓忠誠履行,近代人權奮鬥史於焉展開。 Happy New Year!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 尹 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 師梁鋆立 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二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7,po again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 (二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盱衡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勢必演成一人民羣體,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互涉的政治關聯,進而立於諸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茲為順應人類輿論的呼聲,督促渠等應正告世人,諸驅使渠等步上獨立之途的緣由。」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 ,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二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 東吳法研所所長 梁鋆立博士,曾屈尊「外交部條約司」司長,深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於西太平洋安全的重要性,務必忠實履行條約義務。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 尹 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 尹 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二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尹老師當過大使,我們尊稱他「尹大使」。俱「國大代表」身份。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 (二十一)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召開前夕,蔣介石召回出席代表。」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 陳 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 任何暴 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 八月二十九日 ,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二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應隨即「告知」台灣人民: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界定(Define)種族滅絕罪行,其條文如下: 「本現行公約所稱種族滅絕,係指意圖毀滅某一民族屬性、人種屬性、種族屬性或宗教屬性的群體、族群(group),無論其全部或部份,而進行下列任何行為: 甲. 殺害該群體、族群成員。 乙. 造成該群體族群成員,其肉體上精神上的重大傷害。 丙. 設計營造群體、族群生活條件,累計足堪造成該群體、族群部份或全體的有形毀滅。 丁. 強行實施手段、辦法,意圖妨礙該群體、族群的生育後代。 戊. 強制轉變、轉換該群體、族群的孩童,至另一群體、族群。 「公約」草案的擬定人,猶太裔波蘭律師藍金(Raphael Lemkin),合併Genos與Cide,創造出Genocide(種族滅絕)一詞。 Genos,希臘文字,即家、家族(Family)、部落(Tribe)、種族(Race)之謂。Cide,拉丁字,意即殺害(Killing)。Genocide,種族滅絕,即有家族、部落、種族的殺害等字面涵意。 前述嘉義張姓青年,殺害父母双親,殺害妻子兒女未遂,致其身心重創,最後,自殺身亡。不但已構成〝Genocide,殺害家族成員〞的字面意涵。而且,更構成「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兩款的行為。 假定,張姓青年的滅絕行為有其誘發者,張姓青年只是誘發者的行為工具,張姓青年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已非問題所在,誘發者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才是重點,若誘發者有種族滅絕的「意圖」,則難以推卸「公約」種族滅絕責任。 誰是誘發者,從一系列因果關係,不難發現,茲逐步追查。 張姓青年為何做出滅絕行為? 祖孫不同姓。 又, 祖孫不同姓,父子斷絕來往,兒子不回老家,祖孫不相見。所幸(?)兒子不採取滅絕行為。 但是,「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乙、丙、丁、戊款情況一一出現! 諸如父母遭此忤逆、天倫夢碎,精神重創。子不再奉養父母,父母貧困而終,兒子不敢再生育。尤其,孫子硬是被轉變姓他家的姓氏,能把「他」家再當「親」家?祖先供奉誰承繼? 這不就是強制轉換(Transfer) 該一群體的孩童至另一群體,還能說都是台灣人? 祖孫不同姓,誘發兒子回與不回老家諸症候群,一如「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丙、丁、戊各款情事! 孫子是誘發者?祖父是誘發者? 想都太慘忍,還說得出! 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就是誘發者? 「新女主人」就是誘發者!?絕對逃不掉!? 「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官定姓氏傳遞法」,才是真正的誘發者。 這條「法律」,創造現代亞當、夏娃。 亞當無父無母,夏娃無公公、婆婆。 這條法律是上帝?立法者是上帝? 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否定上帝、否定道德! 因此,這條法律散播現代亞當與夏娃,無法(道德倫常)無天(上帝、祖先)無父無母、無公公、無婆婆的滅絕病毒。不必誘發,任何滅絕行為,皆可預見! 而且,「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的「但書」,更令任何可預見的滅絕行為,在「背叛與被背叛」帳幕下,滅絕病毒散播更快、疫情更加劇烈! 「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但書」,已超越希特勒的「紐崙堡條例」(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及帝國公民條款),其誘發的滅絕行為或運動,不需要一兵一卒!台灣的原漢族群,能不面臨滅絕的惡運! 因此,探討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國民黨的「去台灣化」,郭冠英為誰代言?星雲的台灣只有中國人,有何意涵?是不是意圖滅絕台灣原漢族群的證據?彼與此是否有聯絡?顯然多餘,任何探討,皆是迂腐! 祖孫不同姓,引起兒子回與不回老家的症候群,已是台灣社會現象,或可預見的現象。一如令人心悸的「八八」風災,引起國際關切,現在八八及八八的八八有難,勢必引起更大的國際關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一中原則,必表達關切。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必表達關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能不展開調查? 「公約」在一九五一年二月生效後,聯合國已成立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1998和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2007,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aiwan會是第三個法庭? 阿扁是希特勒?民進黨和國民黨不就是納粹,或阿扁和民進黨與國民黨同謀,或為國民黨所操控,已無探索的意義! 反而,立法院是「人民同意」證書印製所,才是必要的關切所在!就以「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來關切這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真正權威何在!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 (十六)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兒子回老家,燒起木炭。隨後,帶著妻子兒女回家燒木炭。然後,又返回老家,終結自己生命。 今年六月,嘉義張姓青年就這樣幹下一家三代三死四重傷的滅門慘案。 張姓青年的胞兄忍住無限悲傷,透露:「弟弟同意妻子,次子從母姓。我父母不能接受。最近弟弟訂購房屋,得不到父母的資助,竟然,……。」 兒子不回老家。................................... 我能說什麼?你們呢?................................ 祖孫不同姓,不是死別,就是生離。..................................... 而且,生不如死,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誰能無動於衷。 孫子是原罪,與生帶來災禍?誰有勇氣生兒育女?已生呢?如何承擔?到了十八歲,會如何? 祖父是封建?抱著家、家姓、族姓、祖先牌位不放! 孫子是喜悅的湧泉,家、家族進步的希望所在,不是原罪! 祖父,老頭、頑固,才是進步的障礙,封建的遺毒! 民進黨堅持改革,祖父就是改革的對象?! 原來,祖父才是原罪! 上帝創造人類父母,不造人類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民進黨也創造人類原始父母,毁滅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我的寶貝孫子,你不是原罪,祖父才是原罪。就來吧,民進黨、國民黨! 阿扁不是說,人民、百姓是頭家,民進黨也跟著這麼說,而且,大聲唱:「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才得到過半數認同! 國民黨帶來台灣的「憲法」,也没塗掉「主權在民」的信諾 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設立。 政府只是「管家」! 「管家」管到「頭家」,還管上頭家的家務事。當上太上頭家? 頭家迎進「新女主人」,管家竟然下令,頭家家務「一切唯她是聽!」「我不管你們的家務事!?」 管家如此下令,還於法有據!? 就這樣,整個家庭倫理大翻轉! 生離死別,只是開端! 一切會在「背叛、被背叛」的體驗中,刻骨銘心的完成! 什麼是自然權利?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頭家是什麼?主權在民是什麼? 天曉得! 背叛、被背叛是什麼滋味?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滅大明國,漢人就嘗到!亡國,還好没被滅種!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台灣的漢人也嘗到,台灣原住民也陪著嘗!幸好,没滅種! 背叛與被背叛,尤其是被背叛、被出賣(betrayed),對於漢人而言,源遠流長,現在嘗到的不只是原汁原味,還添加迷你忘我滅種劑。 台灣人能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為什麼不將「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列入四大自由,成為第五大自由? 因為,羅斯福總統要和丘吉爾首相,一起發表「大西洋憲章」,美國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不能提「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不,羅斯福總統為了讓所有人,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所以,會合丘吉爾首相發表共同宣言(Joint – Declaration),即「大西洋憲章」。徹底解除「背叛、被背叛」的疑惑。 羅、丘兩人共同聲明: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 人民不會背叛自己。 人民是主權者,只有政府背叛人民,没有人民背叛政府的事,「背叛、被背叛」的真相就是如此。 認清此真相,台灣人民始得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 政府背叛人民,侵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通常會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相,剝奪人民姓氏自主就是例證,而「新女主人」只是代罪羔羊。國民黨不就已賞她幾個耳光! 然而,一旦,姓氏自主被剝奪,原漢文化將毀滅,原漢族群將被滅絕! 上述兒子回、不回老家,就是被設計自動走向滅絕的跡象,還是回到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51年生效)(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 (十五)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執政期間所制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接續執政後,予以附加「但書」-「子女滿十八歲後,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變更其原先姓氏。」 蔣孝嚴和高金素梅早已變更其原先姓氏,「但書」的附加,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或俗稱「脫褲子放屁」!否也! 「但書」對於「官定姓氏傳遞法」,無異螣蛇生足,如虎添翼,更強化其殺傷力。「但書」合法化每家母姓與父姓的並存,每家有父姓與母姓,而非「夫」家姓或「妻」家姓擇一。而且,以「個人姓氏自主」取代「家」「家族」的姓氏自主。原漢文化傳統的「一家一姓」「家或家族姓氏自主」乃至「祖先供奉」信仰,必遭破壞無餘,原漢族群能不瀕臨滅絕?!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即,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與帝國公民條款,若無國家暴力配合,滅絕猶太種族(Genocide),只是紙上談兵。然而,民進黨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國民黨的「但書」,交給戶政機關執行-依法行政,滅絕原漢族群,不費一兵一卒,希特勒地下有知,當自嘆弗如! 民、國兩黨竟能攜手合作,亦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民進黨標榜男女平權以達到女權至高無上,只是幌子,真正用意乃在去「中國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中國文化。國民黨標榜「個人姓氏自主」,攏係假,目的在去「台灣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台灣文化。兩黨合作無間,聯手去除「原漢文化」而後快! 未滿十八歲的人,固然,姓氏未定。 年滿十八歲的人,引用「但書」,比照蔣孝嚴和高金素梅的先例,得重新選擇母姓或父姓,故而,其姓氏也未定。 學者林媽利利用DNA血統驗證法,初步斷定,台灣有八成左右的人,不俱「漢」人血統,去「漢」姓勢將成為台灣主體性運動的主軸,如此推波助瀾,台灣人姓氏未定和台灣地位未定,成為台灣人的宿命,漢裔移民成為遺民,能有多少的生存空間? 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因此,母(妻)及其家族,父(夫)及其家族,全體動員,展開不休不眠的長期認祖歸宗運動,不容子孫旁落他姓,斷了後嗣,絕了祖先供奉。夫妻反目,親家變仇家,壁壘分明,不惜玉石俱焚,阿扁提倡「一邊一國」,「馬」上實現! 俗云:趕蒼蠅都來不及,還賣什麼碗粿!台灣建國,難矣!冷戰引發熱戰,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誰唱得出口,民進黨!悲慘世界就要來臨! 然而,才剛依法、合法背叛父母、祖宗、家族的現代亞當與夏娃,這對民進黨創造出來的人類原始父母,馬上要面臨親生骨肉(子女)的合法、依法背叛,即使是十八年後,被背叛的滋味可能日日增濃,就慢慢品嚐! George Kerr的Taiwan betrayed, James Tsao 的Formosa betrayed,都只是訴說與表演。 國民黨要台灣人親身體驗,什麼是背叛與被背叛,才能刻骨銘心! Betrayed:被出賣、被背叛,台灣人被阿扁、民進黨出賣、背叛,國民黨能大聲說出,但能置身事外? 「官定姓氏傳遞法」與「但書」,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符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 法律凌駕道德、蹂躪道德,莫此為甚! 台灣當局,無論那一黨執政,如何面對「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政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的來源。尤其,面對:「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Adopted by UNGA Resolution 260(III)A,December 9,1948)」(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The Nuremberg Laws, 1935),作為合法與依法消滅猶太人的起步。 該條例包括:一.「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The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rman Blood and German Honour)及 二.「帝國公民條款」(The Reich Citizenship Law)。 前者用以撤銷猶太人與日耳曼人、雅利安人間的婚姻關係,並禁止其通婚與往來。後者貶降猶太人為國民(National)、屬民(Subject),不得取得帝國公民資格(The Reich Citizenship)。 猶太人經隔離、被穢民化、妖魔化後,踐踏、凌虐甚至屠殺猶太人,不但於法有據,而且合乎道德,甚至榮耀雅利安民族! 公權力公然伸入私人領域,破壞家庭、婚姻、婚姻制度等人類神聖自然結社及自然結社權利,並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性權威來源,肆無忌憚侵犯、剝奪人類不可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等自然權利,希特勒和納粹並非首開其先,但其瘋狂、無理性、毫無人性,並挾持進步科技強化其肆虐能力,絕對是空前!但願能絕後! 法律凌駕道德,並以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Natural Laws)、叢林法則(Wild World Laws)取代自然法(Law of Nature;Natural Law),成為最高道德原理,合理化權力意志(即支配慾),障蔽德國人的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及常識判斷(Common Sense),羞辱德國法界,惡法亦法不但容忍而且執行,成為其共犯。 如此國家暴力,震撼整個人類良知,因此,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共同以「大西洋憲章」的聲明,提出反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是「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前提與先決條件。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是「統治」的理性基礎。 所有人類的「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即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由羅、丘兩政治領袖再次揭示後,二十六國即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誓言其一致維護的決心,並作為向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等三軸心國(The Axis)宣戰的宗旨。 聯合國成立後,其憲章不但重申維護人類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宗旨,而且,進一步,以「世界人類宣言」(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及「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保障其不可剝奪。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是聯合國人權法,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因此,無論人民是否已行使「自決權」,或統治已俱備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但不可侵犯,更不可剝奪! 七十年後,民進黨執政期間,制定「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摧毀臺灣原漢文化的姓氏傳遞法則(或宗法),並撤銷締結婚約兩家的姓氏傳遞約定,並且,進一步貶損這對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其父母以上長輩及其家庭、家族成員的地位。 公權力公然伸進每個人的家庭,明目張膽奪取每個家庭的姓氏傳遞權利,而且: 生命、姓氏由此對父母開始?這對父母是亞當與夏娃?人類的原始父母?法律或執政者是上帝? 民進黨以人權至高無上為由,效法希特勒、納粹的大日耳曼種族優越論,企圖建立女權至高無上的先進人權國度?(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自然權利(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軍入侵波蘭。希特勒竟然動員國家武力,著手建立歐洲「新秩序」,不惜再次掀起世界大戰! 針對此「新秩序」,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作為抗衡。 此卓越概念就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亦即自由。 (見前引〝Four Freedoms〞) 自由即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由就是道德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認定自由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基此自由,人類始能推斷上帝(God)和靈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Soul)。自由、上帝、靈魂不朽建構康德的道德體系,稱三者為道德三大基理(Postulates)。 (See ,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 PP 31,4,133) 即使,上帝、靈魂非人類感官知覺認識能力所及,唯物論、無神論者亦無能力否定自由這理性事實。基於人類對於自由的完整概念,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是必然與普遍,更不容否定。 人與人間的關係,不是目的與手段(工具)關係,有機體論的宇宙觀、強者道德說甚至強權即公理,無其理性基礎,一無道德意義。 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平等自由關係,尊重彼此的目的自主,始有道德意義,因此,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才是理性的道德秩序。 羅斯福總統明確告訴世人,希特勒和納粹的新秩序,侵犯自由,違背道德原理,違反理性,必須予以摧毀。 羅斯福總統進而鼓勵其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協同友人,創辦「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 1941~),永續關懷人類社會的自由。而且,會同丘吉爾首相,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1941),規劃人類未來美好社會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 基此,羅丘兩政治領袖,對於人民自決原則,在〝憲章〞作了正本清源的詮釋: 人民自決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認識「自然權利」,才不致於讓自然權利迷失於「統治基於同意」的陷阱! 羅斯福與丘吉爾對於自然權利作了詮釋,即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見憲章第三項聲明。) 大西洋憲章(原稱〝Joint Declaration〞)公諸於世後,至少鼓勵三位亞洲獨立運動家:英屬印度甘地、法屬越南胡志明及日屬朝鮮李承晚。 李承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 然而,台灣人民並未受大西洋憲章的鼓勵,勇於獨立自治?!或許蔣渭水先生早逝,其民族?自決運動後繼無人? 但,自然權利、自然法乃至自由等觀念,何曾在台灣播下種子?(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6,再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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