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
自由與擔當 Part One I. 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
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與民享政治 : 西元前六世紀末與五世紀初,希臘雅典城邦,出現堪稱空前,也可能是絕後的民主政治。所有公民直接參予公共事務的管理。而公民係依出生事實為準,即所有成年男性,凡公民之子,皆為公民。 所有公民皆有權參與公民會議(Ecclesia;General Assembly),該會議乃立法與行政的最高權威機構。而基於實際需要,每一氏族各選出五十名,組成理事會(Council),處理所有業務,並決定何種事務提交公民會議討論,而部份理事輪流擔任執行委員(Executive Committee),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每年選出十位執政官(Archorns),主要承擔司法審判官,部分執政官處理立法或行政程序工作。十位軍長(Generals)各代表其氏族,掌管軍務。 公民會議亦是一大陪審團,時而充作法庭,審理若干事務,小陪審團成員約五百人,為特定案件而設,並審理一般性訟案,有權審查行政與間接審查立法。 就此體系而言,其特點乃所有公民普遍參與立法、行政與司法業務,而此等職務,理論或實務,皆難以區分。 另一特色,幾乎所有官吏或公職人員之選出,並非經有競選(by election),乃經由抽選(by lot)。僅軍長始實際以選舉選出。 在古希臘雅典城邦之民主制度下,凡公民,不論階級、不分貧富、不計愚魯,皆得直接參與司法、立法、行政等公共事務的決定,誠然空前絕後的民主政治。 論者謂:非職業之行政、立法者、法官-無任何官僚。雅典民主可稱業餘政治,如此雖非最佳的民享政治,然而,實際上可稱為民有、民治的政治。 至於雅典民主政治的盛況若何?對於自由有任何詮釋?吾人可從該期間一領導人的演說文(亦是一篇悼陣亡將士祭文)見其端倪:「吾邦政體可稱民主,因吾邦政操於多數而非少數人。然吾邦法律為所有私人紛爭,同等提供公平正義,且吾邦輿論接受並尊重各行各業的真知灼見,此非為黨私,乃純為卓越才智。........惟吾城邦非比尋常城市,其他城市並無提供如此眾多精神娛樂-競技、祭典終年不絕,公共建築之優美,日日供吾人賞心悅目,.........吾人愛美,然不縱慾,吾人樂知,然不優柔,財富於吾人,非僅為虛榮之資材,惟乃提供建樹、成就的機會,且吾人視貧窮非不名譽,惟不事克服,誠自賤。.......吾人獲得友人,非因受惠,乃在施恩,如此,吾人情誼自然愈固,..........吾人乃人類中唯一施惠於人,不因自利,乃基於自由的無畏信心,一言以蔽之,余認為吾邦為希臘之典範,且所有成員,為精神的自由、多才多藝、身心完全自主,絕不屈服」 但是,雅典人所稱公民,限男性、限雅典公民之子,女性不得參與政治,外地移民雖稱自由人,然不得取得公民資格(不像現今有美國綠卡的人,可能取得美國公民資格),而且,在當時雅典四十萬居民中,二十五萬人屬奴隸,一無政治權利可言,就此而言,雅典實無民主制度的存在,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人民)僅限特殊身分的人民,距離人生而平等的常識,何止十萬八千里!因此,論者評曰:奴隸制度清楚顯示,古典之公平與自由觀念,並非基於任何人類自然權利的觀念。 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謂:「整個希臘與希臘式羅馬文明,稱古典文明,普遍認定眾多奴隸人口乃應勞務之需,不得參與高度文明之活動。..........該時期之文明社會無能自立。」、「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隸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的前提。」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頁十二以下,(台灣)東吳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八三年七月。] 吾人誠難以從古雅典城邦自詡的民主政治(Democracy),看出享受自由之人,能擔當什麼責任,如自然權利等思想的開發,開創自由的無限空間。上述演講者佩里克利(Pericles,495?-429 BC)刻意挑起博落奔尼戰爭(Pelponnesian Wars,431-404 BC),征服斯巴達城邦聯盟,取得雅典在希臘的領導地位,彰顯民主制度的優越,此祭文藉表揚英勇戰士為自由的無畏犧牲,炫耀民主政治的傲人成就,然,奴隸制度所支撐的社會,發展不出民主政治,沒有真正的自由,產生不了維護自由的力量,斯巴達聯盟最終獲得勝利,雅典的民主亦走入歷史。 若古雅典城邦的政治,雖以多數決方式進行,不脫權貴政治,誠難擔當自由的傳遞責任! Alex Pan TheWalker 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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