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天祐台灣 第三篇 人的尊嚴(12)
二、理性的回應與理性的批判 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在黑格爾之前,對於理性本身提出批判 (Critique),而完成批判哲學 ( Critical Philosophy ) 。康德哲學的基本精神,仍遵行蘇格拉底的格言「認識自己」,明確區分可知與不可知,而非蘇氏的「知其一無所知」。康德批判論的結論:確認理性的優越性,理性以本身的法則,分別、並且連貫統禦三大系統: (一)理論的系統 (Theoretical order) ,即真(知識) (二)實踐的系統 (Practical order) ,即善(道德) (三)判斷的系統 (Aesthetical order) ,即美、目的(價值)註36。 人的知識、道德、價值判斷,無一不受理性的指導與支配。並可以依據批判立場,衡量其理性成份。康德並藉由肯定自由與意志的理性基礎,提升自由意志到達絕對價值領域。 然而,康德鼓勵意志,根據純粹理性的先驗道德原理,尋求高於自然或本性,高於經驗道德之永恆價值,也就是至善的領域,至善這永恆價值世界,已經不是悟性 (Understanding) 的理解範圍,因此,康德本人亦有浪漫唯心的傾向。 洛克經驗論主張人的心靈天生是淨如一張白紙,而且理性與知識的資料,皆源自經驗。然而康德認為,所有的知識由經驗而開始,但是知識未必然源於經驗。因為人的心靈並非生而淨如白紙,就認知作用來說,理解力是依據規則產生現象一貫性的官能,而理性則依據原理、原則產生理解力規則一貫性的官能註37。也就是說,知識內容來自經驗,知識的形式是先驗的 (A Priori) 。 康德認為理性不直接審視經驗或任何感覺對象,只審視理解力。而且,理解力不能視,感官知覺不能思註38 。換句話說,理性不直接涉及經驗及感官知覺對象,只是審視理解力,因此,理性不作判斷。然而,知識就是判斷,屬於理解力的功能。也就是屬於常識的功能。 知識有兩大來源:(一)接受呈象。(二)認識此等呈象是一個對象的能力。兩者都不涉及本體。因此,康德提出界說,涉及本體界的概念,都不是合法知識。進一步來說,智性及形而上原理非理解力的範疇,知識限於理解力的判斷。 康德認為自由是與生俱有權利 (Innate Rights) ,而平等權內涵於自由之概念。至於人類權利的與生俱有,乃因為生為人之故註39。也就是人就是權利的來源,人的 事實就是權利的證明。此基於人之為人的事實,不待其他推定或驗證,當然與生俱有不可剝奪權利,誠然是人性尊嚴的肯定,也是近代人權思想的一大進步。 而且,康德據於道德法的確信,認定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予人類一普遍法,稱道德法,肯定幸福之最大意涵,即個人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因此,康德說:「勿視眾人純為手段,務必待之若其本身的目的。註40」 自由與個人的目的自主,才是人追求幸福的最大保障,也是人的尊嚴與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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