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天祐台灣 第三篇 人的尊嚴(14)

肆、回歸常識 (Return to Common Sense) 一、常識、常識判斷   感官知覺加上推理,所作的判斷,叫做常識、常識判斷。感官知覺,借用佛教說法,感官分眼、耳、鼻、舌、身、意六根。知覺分別為眼、耳、鼻、舌、身、意六識。意根緣前五根的知覺,同步產生意識,進行理解、推理作出判斷。知覺與理解、推理同步進行,所作出判斷,就是常識,每個常識都是判斷,所以也叫做常識判斷。   感官知覺與推理功能都是與生俱來,不待學習。而所有感官知覺與推理功能的彰顯,受後天環境影響。換句話說,如何運用人的天賦常識,有待後天學習。洛克 (John Locke) 認為人類所有觀念 (Ideas) 皆來自於經驗 (Experience),也就是人生來心靈像一張潔淨白紙。此與傳統理性主義者,從柏拉圖、笛卡兒乃至康德所主張的人生俱先天或潛在觀念 (A Priori, innate ideas),有所不同。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人的心智或理解力、悟性 (Understanding) 、推理能力 (Reasoning Power) 的不同、不均等,並非先天,而是後天環境,如教育所造成。蘇格蘭學派常識哲學家認為常識與理性專屬人類,具有知識性。而且學問高低、身份尊卑皆同一常識水準。啟蒙運動健將,如伏爾泰、法國百科全書編纂群赫爾維秀 (Claude-Adrien Helvetius) 等常識哲學家,視常識等同理性,都是可靠知識,真實性不待驗證,本身自明。遂以常識作為平等論的基礎,推動改革,以建立平等社會秩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