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天祐台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3)
參、理性的抬頭 (The Prevalence of Reason) ? 理性對抗暴力 (Reason vs. Force) 自然法對抗強權即公理(Natural Law vs. Mighty is Just) 西元十八世紀經過啟蒙運動後,帶來理性時代,十九世紀進入人權時代。整個西方文明在R&N (Reason and Nature) ;理性與自然的指引下,充滿新希望與新境界。而世界強權 (Powers) 紛紛擴張勢力範圍,海外殖民地成為爭端焦點註16。因此,二十世紀前半葉,爆發兩次世界性大戰,引起人類對於理性是否抬頭的省思!同時,在此期間,先後成立兩國際性組織:國聯 (The League of Nations) 與聯合國 (The United Nations) 。欲藉理性和平解決爭端,讓理性抬頭。註17 二次戰後,戰勝國(勝利者),以美、英、法為主,摒棄強權即公理,不再以征服者自居,支配戰敗國。尤其美國,在西歐推行馬歇爾計劃或稱歐洲復原計劃 (Marshall Plan; European Recovery Plan) ,提供一百三十一點五億美元援助和一百五十七億美元優惠貸款註18,以進行政、經、社會的重建與復原。在日本,美國軍事占領當局,主導政經與社會的重建與改革,日本的民主化與千年封建制度廢除,顯現新日本註19。吾人樂見戰敗國 如聯邦德國或稱西德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義大利、日本,在戰後不久,便躋身世界七大工業國 (G7, 現已為G8) ,西德展現經濟奇蹟,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規模僅次於美國。 至於戰爭責任的追究,交戰雙方皆秉人道精神處置戰俘 (Prisoners of War) ,而戰爭的結束與雙方的權利、義務,皆以契約關係,即舊金山和約之國際條約為準,並無一造缺席判決情事。 對於戰犯 (War Criminals) 的處置,國際軍事法庭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s) 依據美、英、蘇、法等倫敦協議 (The London Agreement, August 8, 1945) 所訂倫敦憲章 (The London Charter ; The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s),審理戰犯四大罪狀: (一) 破壞和平罪,即違反國際條約、協定的侵略行為。 (二) 違反人性罪,即滅絕 (Extermination) 、放逐 (Deportation) 、滅種 (Genocide) 等罪行。 (三) 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的罪行。 (四) 共同計劃共謀違犯上述罪行。 值得一提,即使泯滅人性、幾近罪無可逭的戰犯,仍獲得法律與事實的公平審判 (A fair trial on the facts and law),並非一律槍斃處斬。而且,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亦免於強權即公理的主宰已如上述。強權即公理此叢林法則,暫時束之高閣!可見自然法的高度受尊奉。當然人算不如天算的戰爭結局,啟發人類常識,正義仍在人間。而所謂自然法,其詮釋,並不專屬於希臘羅馬基督教文明傳統 (The Greco-Roman, Christian Civilization Tradition) ,亦即人類常識所見人性彰顯自然法,任何戰爭行為,違反人性,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事務本身明顯邪惡 (Mala in se),皆有可責性,在此情況下,自然法雖非實定法,其適用高於國家制定的法律,即或是國家行為 (Acts of State) ,亦不得作為免責的抗辯,乃人類理性所共識共見。 戰後西德法院審理納粹政權諸惡法暴行,如依據國家法律及國家最高權威當局的命令,肆行集體屠殺、拆散家庭、放逐數百萬人,卑劣貶損人類價值等,引用哈德溥 (Gustav Radbruch) 的較高法 (Higher Law) 見解,駁斥惡法亦法、國家行為不罰及法不溯既往 ( no ex post facto law; no retroactive law) 等抗辯。哈氏認為,當法令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忍受程度,法令已成非法之法 (Lawless Law; Lawlessness in Law Form) ,不產生服從義務。而所謂正義或較高法見解,雖不以自然法名之,唯不離人 類常識所見的良知 (Conscience ) 。若海牙陸戰規範公約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前言所提:人性諸法則暨公眾良知諸指令 ("Laws of Humanity" and the "dictates of the public conscience") ,可資註腳,自然法理念表露無遺。註20 紐倫堡大審與東京大審依據倫敦憲章,並在自然法指導下,認定戰犯及其懲罰。雖然,傳統政治學、政治哲學,認為國家主權至上,國家乃一道德主體,超越善惡,因此,國家行為無可責性,惡法亦法云云。但人類理性、良知明確指出,違反人性的行為,沒有任何免責藉口 (Excuse) 或抗辯。 紐倫堡大審審期長達十個月 (1945. 11. 20-1946. 10. 1) ,判決書二百五十頁,戈林、里賓特洛甫等十二位首要戰犯判絞刑、赫斯等三人無期徒刑,四人處十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三人得到赦免註21。東京大審(遠東軍事法庭)重點審判一百零八名戰犯,東條英機為首八名戰犯判死刑註22。 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雖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但已摒棄強權即公理的野蠻法則。兩大審法庭公開審理,控方與辯護人及被告的辯論過程、雙方論證及判決皆為公開文獻,是非曲直,可供全人類檢驗。惟兩大審所審理的罪犯,在控方、辯護人與被告充份論辯與陳述,讓真相益明,避免一造缺席判決的審判瑕疪。而且即使是泯滅人性的戰犯,其基本人性尊嚴亦受到維護,誠理性的抬頭。至於常識所見人性是否彰顯自然法?自然法是否優於實定法?人類能否扮演最高仲裁,即上帝,仍留給人類思考空間,然而,人性的尊嚴,不容以任何名義踐踏! 世界強權爭端焦點,乃殖民地的爭奪。因此,無論戰勝國、戰敗國皆在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下,充份允許殖民地的獨立自主進而建國註23。一九六零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殖民地有權獨立宣言」,即「所有人民擁有自決的權利,並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 註24。強權即公理及其既得利益等叢林法則已經由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決議,而向世人宣告廢棄。強權不代表公理,亦不造公理,人類文明已邁入一新理性時代 (The New Age of Reason) ,捨暴力就說服力 (From Force to Persuasion) 乃解決爭端唯一正途,而尊重人民自決,更彰顯人類『目的自主』的價值確認,誠人類文明從身份到契約,進而「目的自主」的更向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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