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天祐台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4)
肆、台灣人民永不得脫離被統治者的「身份」?仍受 「強權即公理」自然法則的支配? 滿洲人在西元一六四三年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一六八三年,征服台灣,兩百多年後(一八九五年) 割讓台灣給日本。五十年後,日本放棄台灣。台灣又來了新主人。三百年間,台灣人民換了三位主人,台灣人民仍未改變被統治者的「身份」。新主人告訴台灣人,他繼承台灣三百年前舊主人權利。但是: 一、舊主人在二次大戰結束前五十年已將台灣永久割讓 ,對台灣已無任何權利,如何繼承? 二、這位新主人標榜不同於大清帝國(台灣舊主人), 有其國父,是個新國家,繼承權如何產生? 三、三百年前且持續兩百年以上,新主人與台灣人民的 共同主人,不就是大清帝國,大清帝國垮了,新主 人就是唯一繼承人,黃帝軒轅氏說過這話嗎?台灣 人民沒有繼承權?又大清帝國土地人民(被繼承財 產)不能分割? 大清帝國垮了,所有長期受其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民族,應即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四、大清帝國對於台灣人民而言,是侵略者,在「強權 即公理」美化下,可異名為征服者、統治者,其統 治基礎不是建立在同意 ( Consent ) ,而是強制力 (Force; Coercion),因此,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沒有任 何正當權益,只有侵權與負債,誰能基於大清帝國 「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台灣提出任何請求? 除了面對龐大債務!能再度搬出「強權即公理」而 主張權利,逃避責任?有任何說服力? 五、侵略者、掠奪者只有一個不可逃避的義務,物歸原 主,因此,基此公平正義原理,屬於台灣的,歸還 台灣,能有其他選項? 六、終戰後,所有戰敗國不被要求「割地賠款」或「割 讓殖民地」,戰爭責任的追究,僅止於「戰犯」, 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不必付出的,沒有轉嫁給台灣的理由,台灣不必替代日本付出,反而,在 道義上,台灣人民對於日本有其正當權利,追究日本將台灣無端捲入戰爭的責任,因為台灣人民從未 被徵詢「同意發動侵略戰爭否」。 七、戰後台灣人民,從日本殖民身分改變為中華民國國 民身份,難道不需要台灣人民的同意?這種強制變 更國籍,合乎國際法規範? 八、難道三百年來台灣人民被奪取的主權與自治權,這 是台灣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要回來?儘管 只是恢復原狀而已?而非附帶請求賠償。 二次戰後,並沒有任何征服者,戰勝國不以「強權即公理」壓迫戰敗國。戰勝國並沒有因戰勝而獲得任何戰利品。交戰雙方戰後的權利、義務皆依契約而簽定和約(舊金山和約),而且,戰敗國放棄殖民地,戰勝國並未因而獲得任何殖民地(戰利品)。有者,乃對於人類的歉疚,因為平民百姓是戰爭的最大受害者。故而,戰勝國仍依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精神協助其殖民地依「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獨立建國,更何況美國亦在歐洲、日本進行戰後全面復原?難道台灣及台灣人民單獨例外成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沒有台灣人民的同意,任何有關台灣權益、負擔的判決、協定,對於台灣人民而言,皆是一造缺席判決,台灣人民就其為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應訊、陳述、協商、簽定「契約」的不可剝奪權利。亦不容許剝奪做為被告的權利。而非僅束縛於被統治、被處分的「身份」,剝奪最起碼的程序正義權益,如當事人資格、被告資格等,並橫加一造缺席判決。即使罪大惡極,嚴重違反人性的戰犯,亦是訴訟當事人之一造,亦能免一造缺席判決之審理瑕疵!台灣人民難道背負天地不容之原罪? 中華民國政府,名不正言不順註25帶著列寧式黨國體制來到台灣,將台灣人民及台灣視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宰制台灣及台灣人民,當起台灣新主人,建立了黨國新封建制度註26。先軍事接收、軍事統治(戒嚴長達38年),又發佈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它的憲法及台灣人民基本人權,囊括台灣所有資源,並絕對掌控台灣人民的生殺大權,一幅白色恐怖,儼然「強權即公理」的現代版。 台灣電視界,每隔一段時間,必炒熱一齣清宮大戲,戲中高喊:「奴才知罪,奴才該死,皇上饒命」跪地求饒的漢人,是否能令台灣人民有那不就是「我的祖先」的悽慘感受?而推出去斬,喝令「斬立決」的皇上,不就是征服者滿洲人及其後代,這就是一造缺席判決的古版本,奴才被斬、斬立決,仍構不上被告的資格,奴才等同畜生,豈有一造缺席判決的情事,清宮大戲明確告訴台灣人民,過去的命運,也是現在、未來的命運? 二二八事件一系列台灣前輩、賢人及法界精英前輩,不就是「斬立決」或別稱「就地正法」的客體?諸位前輩的受難,連被告都不夠格,侈談一造缺席判決。製造一造缺席判決的任何權力機構或強權,嚴重侵犯人類的尊嚴及基本權利,明顯違反人性。 回顧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就是審理判決此等違反人性 (Against Humanity) 的自然法罪犯。當然,人類理性並不鼓勵以暴易暴,或所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反而,嚴格遵守人道精神,尊重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無論如何,聯合國安理會一致決議,此等違反自然法罪犯,乃是違反國際法罪犯註27。戰時稱戰犯 (War Criminals) ,平時稱人類罪犯 (Criminals Against Mankind) 。中華民國某行政院長,在回答立委有關二二八事件屠殺的質詢,舉滿洲人的揚州大屠殺,說明二二八事件的難以避免。言下之意:征服者對於被征服者的屠殺,很正常,只是規模大小有別,天經地義,沒什麼好提的。因為強權即公理乃天律。此人還是留英財經專家!封建思想仍未因現代教育而根除,令人驚訝!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