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天祐台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2)

貳、身份 (Status) 到契約 (Contract)   強權即公理,樹立主宰原理。此原理若無一套道德體系誠無法強固不墜,因為強力狀態無法長期保持。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 乃被發明,用做此道德體系的基礎。能者多酬勞,簡單明瞭,說服力強,分配正義誠有不可置疑的正當性,因此征服者轉化為能者、主宰者、主人,被征服轉化為被主宰者、奴隸,身份註10確立後,人生而不平等的目的論有機體宇宙觀成型,制度也建立,除了強者、征服者時有更替,不平等社會制度,世世代代因循沿用,世襲制度亦形成。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 (Feudalism) 即此世襲制度的典範。   盧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 - 1778) 評擊:「最強的人也不足以強壯得常做主人,除非其人將力量化為權利,並將服從化為義務。因此,強者之權利,其取得顯然無據,然理論竟真實建立。但是,此解說吾人永不理解乎?力量乃體能,余不同意其效力竟能演變成道德原理。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 註11   「強者以強力取得之權力,無法持久。反之,此種強力即權利,強權即公理之法則,無異鼓勵暴力,無法建立真正權利秩序。」註12「倘若力量形成權利,結果隨其原因變化,任何力量勝過原權利人,則繼承其權利,且一旦不服從可得豁免,則人人可以正正當當如此行為 。而且,因為強者永遠正當,則唯一應行者,乃如何成為強者。」註13   盧梭總結:「力量不造權利,而且,除合法權利外,吾人不必服從。」註14身份做為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的來源與依據,係建立在強權即公理的叢林法則與人生而不平等的有機體宇宙觀所共構的道德體系,不公平之至,當予摒棄。而一切權利、義務當依個人自由意志為準,像交易自由、契約自由,進而,依社會契約 ( Social Contract) 理念,締結契約,組織政治社會。保障個人的平等與自由。   強者不斷更替,維持強者權力的制度與道德,幾經千百年而不衰。但是,強權即公理,一無理性說服力,因此,歐陸在十八世紀展開理性啟蒙運動,演成理性時代(Age of Reason),視人類平等天賦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為道德事實 (Moral Fact),乃道德指標(Orientation) ,道德的良窳,端視自然權利的保障充分與否?千百年封建制度遂消逝於保障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的民主憲政體制。自由、平等取代不自由、不平等的社會制度。人民不再區分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主人與奴僕。身份的區別、世襲被取消,人民的同意乃為政治權力的唯一正當來源,統治係契約行為,制定憲法、選出公僕、民意代表,乃此契約行為的顯例。學者梅因(Henry Sumner Maine) 慨謂:「社會之進步,乃身份 (Status) 到契約 (Contract) 的推進。」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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