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天祐台灣 第三篇 人的尊嚴(8)
三、尋找理性,發現人類的尊貴與價值 既然,人類可以活得有自信、有目的、有尊嚴,除了非常識可見的上帝可以保證並作為依據外,人本身是否俱有常識可見的保證與依據?答案是肯定的,就是理性或稱常識可作保證與依據,也就是,人可從信心說服力到理性說服力,得到人可以活得「有自信、有目的與有尊嚴」的保證與依據。 我們就探討理性,藉大哲人的解說,研判答案的妥當性 (Validity)。 亞里斯多德在《邏輯》 (Logic) 乙書提出一學說 (Doctrine) :自然是一整體,人和萬物都是自然的一部份,同受自然法則 (Laws of Nature) 的支配,但是,人類獨俱理性 (Reason) ,能分辨善與惡,得自由形構 (Forming) 合乎理性的意志 (Will; Volition) ,突顯人在自然界的特殊地位。基此,自由意志與理性的一致,在自然法 (Law of Nature) 規範下,人類進而支配自然。此學說集合古希臘哲學的精華,奠定經院學派法律思想和理性主義自然法的哲學基礎,影響整個西方哲學界註24。 唯亞氏的學說,歷經二千年漫長歲月,才在十八世紀開展西方理性時代 (Age of Reason) 。自然義務轉變成自然權利 ( Natural Rights ) ,君權神授變成主權在民 (People Sovereign) ,而理性亦不異常識。所謂自然權利,依常識,就是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辯自明、不可剝奪權利。堅持理性的人,自然神論 (Deism) 取代上帝的信仰,人類社會幾乎進入視理性或常識為神明的時代。 因此,人可以活得有自信、有目的、有尊嚴。常識見證,人與生俱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而且,政治社會的組成原理乃基於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人民才是政治權力的合法來源,主權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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