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天祐台灣 第一篇 常識(6)

 潘恩 (Thomas Paine, 1737-1809) 堅信常識與自然權 利不辯自明的自證原理,遠赴美洲大陸,投入獨立運動 ,寫了常識 (Common Sense, 1776)註04 一本小冊子,揭櫫 人的常識可以充分判斷:英國王室的專制、蠻橫,嚴重 違反天理與侵犯人的自然權利。而且,根據 Bible 的記 載,猶太諸位先知認為上帝才是人的君王,若基甸、撤 母兒等先知,皆不接受大眾的擁立為王,以免叛離上帝 。潘恩進一步認定,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因此,據 於自然權利,北美移民應自組政府,制定法律,獨立建 國。一本不到五十頁的「常識」小冊子,竟然同時推動 北美洲的啟蒙與獨立運動。   美洲移民不再是英國國王陛下的臣民(Subject),而 是獨立的主權者 (Sovereign)。人權、自由及獨立的北美 聯邦,於焉誕生,而人類史上第一位基於主權在民的 〝君王〞,亦於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登基,即合眾 國憲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公布生效。 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精神,可參見下列節錄的美國獨立 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註05: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且不可剝奪的權利,諸如生命、自 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 力,是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獨立宣言的內容不僅是self-evident 原則的呈現,同 時宣示人權的天賦及統治權來自於人民的同意,進一步 昭示了主權在民的實質內涵。即政府為保障人民權利而 存在,其合法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人民不再是臣民 而是主導自己命運的主權者。獨立宣言更影響到整個美 洲大陸及歐洲移民之後的世界性獨立浪潮註06。   隨著美國獨立建國的成功,法國亦於1789年爆發平 權革命,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隨著法國革命的擴張 ,傳布到整個歐陸。此次革命昭示世人的,是主權在民 的政治原理乃普世之價值,影響到歐陸之後的立憲運動 註07。   再看大英國協 (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 註08 的例子,其成員以聯合王國 (United Kingdom) ,及南 非、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錫蘭、新加坡、馬 來西亞等原英國殖民地為主。這些殖民地脫離英國統治 後,以獨立的身份參加英國組織的國際協同體制,進一 步的顯示這些國家的獨立地位與自主性。   二次大戰後,在大西洋憲章 (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 與聯合國憲章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June 27, 1945) 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原則 」規範下,無論是戰勝國還是戰敗國都一體適用,於是 乎戰後的殖民地,皆援引此原則進行獨立,至今數量已 逾一百二十多國,且都已加入聯合國成為其會員註09。   以上事例彰顯天賦人權乃是不辯自明的普世價值, 而人的「目的自主」更是不可違逆的文明趨勢,因此: 一、早期英國移民,遠渡重洋,在北美洲、澳洲、 紐西蘭建立家園、組織政府,制定法律建立國家,脫離 英國臣民 (Subject) 與殖民身分,成為自己的主人與國家 的主權者 (Sovereign) 乃天賦人權的正當行使。   二、終戰後,在強權即公理制壓下的殖民地人民, 終於「恢復主權與自治權」,亦是天賦人權的正當行使 ,完完全全合乎常識、常識判斷。   台灣,除少數南島語系的原住民外,是個移民社會 ,獨立建國屬天經地義,然而, 1683年滿洲人武力奪取 台灣,1895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 作為殖民地,終戰後 (August 15, 1945) 脫離日本的殖民 關係,未能依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人民自 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註10,恢復主權與 自治權,行使自主權,以獨立建國,猶如太陽不照台灣 ,台灣人民沒有享受太陽的自然權利,嚴重違反常識!   迄今六十年已過,中華民國政府猶非法統治台灣。 半世紀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 歷史恩怨仍糾葛著台灣。人民自決是聯合國憲章宣示的 普世價值,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 理事國,並先後由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參與聯合國事務。因此,應尊重並接受此普世價值 。 試問,1911年中華民國依自然權利及主權在民原理 進行國民革命而創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亦照著同 一原理原則進行人民革命而建立。這兩次成功革命的正 面意義為何不及於台灣人民?甚至無從鼓勵台灣人民天 賦自然權利及主權在民的醒思?   即使回歸歷史面,清國以武力奪取台灣,又永久割 讓台灣主權給予日本,其對於台灣人的不仁不義,中華 民國政府難道願意概括承受?又台灣早已不屬於清國領 土,何況中國?同時中華民國對台灣的諸多惡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是否也願意承受?舉其大者,二二八以降的 一連串大屠殺、戒嚴三十八年的軍事統治、扭曲的動員 戡亂時期法制,都是對台灣人基本權利的漠視及侵犯! 扼殺了每個人做人的根本權利及尊嚴。   中華民國政府在終戰後,代表同盟國(戰勝國)受 降並受託暫時接管台灣,不能遵守國際法有關佔領規範 及遵循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所宣示人民自決原則, 扶持台灣人組成自治政府並進行自決,卻逕行軍事統治 台灣,長達四十年以上,此與武力強佔、強取,有何不 同?又於此佔領期間,軍事政府遂行二二八事件後一系 列屠殺與白色恐怖,直到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諸不仁 不義惡行始不得公開行之,台灣人民才得以享受起碼的 自由空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政當局能無視之?!惟中 華民國國民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長期鬥爭中國的 正統與代表性,將台灣人民無端捲入,則台灣人民得享 有免於恐懼、匱乏之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Want) , 此等權利安在? 台灣人民擁有台灣主權,乃基於天賦人權與常識之 自證原理,天經地義,不辯自明。蓋人民非土地之附著 物。土地係人民生存權(生命、自由、追求幸福;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所不可或缺,人 民及於土地,土地不及於人民,乃公理之彰顯。因此, 若有 人主張其對於台灣主權相對於台灣人民對於台灣主 權之優越性,請提出說服力 (Persuasion)而非武力(Force) 。   我們依常識的判斷,提出以下界說: 一、 台灣人民尊重一中原則,但不涉入中國:尊重一中   原則,一如台灣人民尊重一美、一英、一日、一法   一樣,世界上只有一個美國、一個英國、一個日本   、及一個法國,其他國家依此類推,台灣尊重各國   存在的事實,台灣不是上述各國的一部份,同理,   台灣也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 台灣人民不涉入中國的統獨紛爭:統獨問題是中國   內部的政治紛爭造成的,應由國共政黨承擔,台灣   人民沒有責任承擔中國內部政爭、歷史糾葛,而中   國也不該將此政爭和糾葛加諸於台灣人民。 三、 中華民國政府,係在台灣的外來政權,是否代表中   國,或與中國統一,是中國人的問題,與台灣人民   沒有任何關係。亦沒有所謂「中華民國在台灣」、   「中華民國是台灣」等問題。   台灣人民應基於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成為台灣的主 權者 (Sovereign) 。此權利雖然遭到長期的壓抑與扭曲, 仍然存在,亦不因參與中華民國體制而喪失,因為這是 人民本有、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沒有任何 條件可以限制,同時基於主權在民原理,台灣人據以建 國。   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即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獨立運 動。   加拿大政府當局及法律從未將此獨立運動,視為分 裂國土,反而是加拿大政府積極提出具說服力的措施, 說服魁北克人繼續留在加拿大。即使魁北克獨立公投未 過,但加拿大仍然尊重魁北克人繼續他們的獨立教育及 活動,魁北克至今還是不斷努力,希望有一天能夠獨立 。   人類追求目的自主 (Autonomy of Purpose) 乃為不 可阻擋的文明趨勢。中國人在二十世紀,接受世界文明 主流價值,成功向世人展示「主權在民」政治原理,如 1911年的國民革命,及1949年的人民革命,君權神授等 封建思想已拋入歷史如敝屣註11。那麼,對於台灣人民的 自主權行使,能否給予相同的鼓勵呢?即使有難以割捨 的兄弟情誼,亦應以理性態度,提出說服力而非武力, 向世人昭示,中國人已邁向世界文明主流。當然,台灣 人民由衷祝福中國人繁榮興盛,也期盼中國人的些許祝 福。祝福台灣人民早日完成建國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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